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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两对夫妻连环诈骗 全国十余家报社中招
被告人再利用报纸广告诈骗患者
作者: 王悦    发布时间: 2006-02-09 1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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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一段时间,外地的10余家报社都不约而同地遇到了一件怪事:一笔通过邮局从北京汇来的广告费本已到帐,第二天却都不翼而飞了。案破后才发现,原来这些竟是一连串的骗局。实施这多起诈骗案的四个骗子现均已落网,日前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了2年零6个月到1年零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钟某、翁某、南某和陈某是两对夫妻,他们都是湖北的农民,四人来京不久便干起了行骗的行当。他们先以开公司为名租下了位于丰台区刘家村某地的房屋,而后开始大量伪造身份证、证明、汇款收据、价目表、医疗宣传资料等材料。此后,他们便开始以虚构的北京中南广告公司、北京星辰广告公司的名义,使用假姓名与外地报社联系刊登虚假医疗广告。

    2004年9月22日,化名张晓伟的陈某拨通了西安某报社广告部李先生的电话,并谎称自己是北京星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委托她在该报纸上发布治疗糖尿病药的广告。李先生就让陈某把要做的广告内容给传真过去,陈某当时就把要做的广告内容和一张《北京市中医医药广告证明》给传了过去。《北京市中医医药广告证明》上的医院名称是北京市现代世纪医药科技城洪明医院糖尿病治疗中心中医糖尿病科,上面有国家中医卫生管理局医疗广告审批专用章,广告上留的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某信箱,北京市现代世纪医药科技城洪明医院糖尿病治疗中心,联系人叫周伟华。双方协商好广告费是7200元,并讲明是在刊登前付款,李先生也把报社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告诉了陈某,然后就等着陈某汇款。9月29日上午,“张晓伟”又给李先生打电话称她已经把广告费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汇到了报社的地址上。于是李先生就到邮局通过电脑查询,看到“张晓伟”确实把7200元汇到报社的地址上了。但邮局答复由于汇款单据未到,还不能取这笔钱。张先生想:已经到手的钱肯定没问题了,于是就在报纸排版、印刷时将广告登上,第二天报纸就出版了。可是,当第二天上午张先生又到邮局查询时,邮局却答复说这笔钱已经退汇了。张先生感觉不对劲儿,于是赶快给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打电话,工商局答复说没有“张晓伟”所提的那家广告公司,张先生这才知道被骗了。经查询,“张晓伟”汇款用的名字正是翁某。

    在2004年8月至12月期间,钟某等四人采取这种先汇款、后退汇的手段,先后诈骗外地10余家报社为其刊登虚假的医疗广告,给这些报社造成广告费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然而登广告这只是骗子们的“第一步棋”,他们真正的目的还在后面。

    2004年9月30日,刘先生在西安当地的某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广告的内容是北京市现代世纪医药科技洪明医院糖尿病治疗中心治疗新方法主治糖尿病,并注明了联系电话、通信地址,联系人是周伟华。刘先生就按照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与周伟华联系,这时化名为周伟华的南某早已在北京“守株待兔”了。接到刘先生的电话后,南某便开始宣传这药的优点和效果,并称国庆节优惠,每个疗程780元共12瓶。刘先生信以为真,就于10月14日按照广告上的地址从邮局汇了780元。过了几天刘先生就从邮局收到一个邮件,是一个白色纸箱子,里面有12瓶药和一份说明书,是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分会医药研制中心产的愈糖胶囊,商标是绿色的“愈糖胶囊”。于是刘先生就开始服药,一个月后,刘先生发现这药根本不管事,就打电话给北京询问此事时,“医院”答复说药量还不够,让刘先生继续买药。刘先生这时感觉是上当受骗了,没有继续买药。

    两对夫妇诈骗那些报社为其刊登虚假的医疗广告,真正目的就是利用那些在报纸上刊登的虚假医疗广告,骗取不明真相的患者的钱。他们采取这种欺骗手段,使用假身份证在开办的信箱地址,先后骗取受害患者的购药款共计6000余元。

    2004年12月6日,就在钟某、翁某伙同南某、陈某在丰台区刘家村他们租住的房内,再次利用伪造、变造汇款凭证并传真给报社的方法,骗取西安某广告公司广告费人民币1万余元时,公安机关一举将他们抓获。至此,这伙逍遥法外3个多月的骗子,终于落入法网。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四人提起公诉,丰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四名被告人在法庭上仍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狡辩。钟某辩称自己不知道使用伪造的汇款凭证诈骗西安广告公司的事情。翁某也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起事实。南某和陈某索性称自己是帮助钟、翁二人办理过汇款等,但并不知道是要诈骗他人财物。然而,面对一件件铁证如山的证据,骗子们终于低下了头。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翁某同南某、陈某结伙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四人结伙使用伪造、变造的汇款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翁某在共同犯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南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其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的辩解,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南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处以2万余元的罚金。

    判决后,翁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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