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运用协调机制审结了一起非诉行政案件,通过法官释法说理,促使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 今年1月20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05年8月8日作出的南规监决字[2005]29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拆除被处罚人陈俊青于1994年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在南宁市江南区福建园私房旁边,新建一间面积4.09平方米的卫生间。
陈俊青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处罚人陈俊青认为规划局执法偏颇,对其他人存在类似违章情形的现象也未进行处罚,只针对其房屋进行处罚,因而不肯自觉履行拆除义务。行政庭法官针对本案这一实际情况,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找准切入口,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有关案例重点向其讲解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向被申请执行人予以阐明。通过行政庭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及教育,陈俊青一反当初的不配合态度,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自行拆除了违法建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