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行政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计生局主动纠错 超生户起诉败诉
作者: 刘秋苏    发布时间: 2006-02-16 16:28:02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一超生户因不满计生局对其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起诉至法院欲讨个说法,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魏崇卿、周桂香的诉讼请求。

    原告魏崇青、周桂香夫妇,系丰县师寨镇魏堂村农民,婚后育有一子。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两人不属于再生育对象,但2003年8月夫妻俩依然违法超生第二胎。10月20日,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魏崇卿、周桂香夫妇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男孩为由,向夫妻俩下达《征收魏崇青、周桂香夫妇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05年申请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5年5月8日,丰县计生局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6月6日,丰县计生局经过研究向魏崇青、周桂香夫妇下达了《关于撤销〈征收魏崇青、周桂香夫妇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该决定认为,魏崇青、周桂香夫妇于2003年8月违法生育一男孩,丰县计生局于2003年10月20日向其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发现该征收决定适用标准错误,违反了《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之规定,故予以撤销。

    但是,魏崇卿、周桂香夫妻俩对计生部门的撤销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丰县计生局撤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夫妻俩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丰县计生局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权对二原告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计生局认为已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错误予以撤销,是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与法律并不相悖,亦没有侵犯到二原告的合法权利,故二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魏崇卿、周桂香的诉讼请求。



编辑: 李金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国将全面推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中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将提至每人每月60元
·研究指出:食欲和生育存在基因控制总开关 ·河南生育保险法9月施行 晚育可享180天生育津贴
·中国遭遇低生育率困惑 大城市生育率太低? ·台湾拟对新生儿家庭实施18年减税 以鼓励生育
·四川拟允许3类因地震有成员伤残家庭再生育 ·广东计生委官员:未婚生育与婚外生子均属违法
·研究称:强势女性体内雄激素水平高更易生男孩 ·广东规定七种情况可生二胎 富人违法生育将严惩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房屋租赁生纠纷 游泳冠军乐靖宜被判返还5000美元
发短信诈称信用卡异地消费须保护 7人卷走24万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