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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先进 总结经验 全面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
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规范执法与为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餍支上的讲话
作者:最高法院人民政治部主任 李 克 发布时间:2006-02-20 13:38:58
(2005年10月18日) AD IN PAGE
同志们: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先进集体的50名代表和50名先进个人今天在这里受到表彰;同时还有16名已退休司法警察被授予荣誉证书;另外为23名被选升为三级警监的司法警察高级警官颁发了任命证书。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荣获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被授予荣誉证书的老同志和被任命为三级警监的高级警官表示热烈祝贺和崇高敬意!同时,也向给予表彰会大力支持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衷心地感谢! 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当前正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选择这样的时机召开本次会议,旨在通过树立司法警察先进典型,弘扬先进,激励队伍,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全面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推动司法警察事业的不断发展。 司法警察先进典型是司法警察队伍的杰出代表,他们在本职岗位上默默奉献,勤奋耕耘,开拓进取,为司法警察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精神,推崇他们的品质,总结他们的经验,必将激发广大司法警察争先创优的热情,带动整个司法警察队伍朝着“永葆先进性”的目标奋进。自2002年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首次开展“双满意”活动以来,司法警察队伍的士气日益高涨,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和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已充分显示出来。几年来,在各级法院党组的关心支持和广大司法警察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警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尤其是在理顺管理体制、改革教育训练工作、规范职能履行等方面成绩突出。具体表现在: 其一,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已初具规模。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力度加大,警队纵向、横向之间的沟通联系更为紧密,司法警察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级法警队内部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充分反映了司法警察这支准军事化队伍的管理特点。 其二,教育训练工作有了质的突破。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考核推动了“大练兵”活动的蓬勃开展,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体能得到了全面加强;二是各地区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在探索中发展,训练机制逐步完善;三是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颁布实施,司法警察训练工作迎来了改革和发展契机。 其三,职能履行逐步规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能履行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实现职能履行规范化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是大练兵活动的普遍开展和“拉网式”的光盘教学、现场演示、考核验收,以及组织各类规范职能履行的现场会,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警察职能履行的规范化建设。 此外,司法警察队伍警力在不断增强,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正在趋于合理化,装备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可以说,司法警察工作已迈上了一个崭新的起点。 目前,全国法院正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在9月13日中央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全国规范执法行为经验交流会”上,罗干同志提出了“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司法警察工作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队伍的整改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着与其队伍现状不相适应的诸多矛盾,如,年龄偏大、警力不足与工作任务的繁重性不相适应,素质不高、装备落后与工作的深度和难度不相适应,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制陈旧与具有武装性质的特点不相适应,等等。这些矛盾都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近年来,全国法院发生了多起刑事被告人脱逃、枪支被盗和法官及司法警察伤亡等突发性事件,其中,今年就有两起被告人脱逃和多起脱逃未遂事件,问题相当严重。发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反映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行为中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要仔细查找原因,认真思考,努力整改,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 下面我就司法警察工作的整改方向以及如何全面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谈几点意见。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努力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思想领域存在的问题 规范执法行为,首先要解决好队伍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具有吃苦耐劳、敢打硬仗的光荣传统和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优良品质。应该说,绝大多数司法警察都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尽职尽责。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的人嫌待遇和职级低,不安心工作;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工作有失职现象;有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等。个别领导同志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上也有偏差,重视程度不够。这些消极的思想因素动摇军心,影响士气,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是很不利的。因此,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是司法警察队伍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要结合准军事化队伍的特点,重点解决部分领导同志的认识问题和司法警察的岗位意识、规范意识、作风意识问题。 首先,各级法院领导同志要站在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高度来看待司法警察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完成刑事执行和参与民事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置各类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以及体现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是人民法院完成各项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其次,要培养司法警察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要向广大司法警察灌输这样一种思想:人民法院的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轻重之分;人民法院的事业离不开司法警察,司法警察职业是光荣而神圣的,能当一名司法警察是一种荣誉;作为司法警察,应珍惜荣誉,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敢挑重担,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不辜负党和人民寄予的厚望。第三,要培养司法警察的规范执法意识。司法警察应具有军事化素质,处处表现出较强的规范意识。要树立服从命令听指挥意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服从于法院工作大局,令行禁止,纪律严明;要树立依法履行职责意识,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不循私情,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确保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四,要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作风建设,发挥好窗口作用。司法警察工作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司法警察队伍的作风反映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要教育广大司法警察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养成扎实肯干、耐心细致、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净化心灵,淡薄名利,甘守清贫,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优良本色;进一步丰富自我,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努力增长业务本领,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要注意健全制度、树立典型、加强对外宣传。 要建立健全学习、谈心、民主生活等各项政治制度,以教育活动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思想意识领域里存在的问题;要善于以典型引路,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塑造典型,用先进典型教育人、鼓舞人,大力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发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要注意加强对外宣传。提高社会对司法警察工作的了解、认知程度,增强司法警察的荣誉感,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二、形成畅通的纵横管理机制,努力解决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理顺管理体制是关键。“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是司法警察这支武装力量的管理特点。从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的管理和各级警队的内部管理现状来看,还存在以下不足:上级警队指导和监督力度偏软;下级警队落实工作不到位;内部激励机制不够,等等。还需要各级法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各级法警队的积极探索。 落实和完善系统管理制度是实现上下通畅的根本保证。近几年,在司法警察管理体系中,建立了专项检查、考核检收、训练达标、任免职备案、警衔管理等多种制度。目前,全国还有部分法院在落实这些制度时不积极主动,这也是造成上下管理不通畅的主要原因之一。各高级法院要尽快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司法警察总队内设机构的要求,规范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配备相应的领导职数,并督促指导辖区法院开展这项工作,为实现双重领导打好基础性框架;要落实警队负责人任免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和工作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警衔管理制度等等。上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并主动协调解决下级司法警察的工作难题,与此同时,要继续探索、制定其他管理工作制度。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是加强编队管理的有效手段。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首先要建立明确的工作标准,如职能履行标准、内务标准、纪律标准、训练标准等等,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要以科学的管理模式为载体,可根据自身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借鉴其他警队的先进经验,大胆试行警营式管理和警长制管理或其他科学的管理模式,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准军事化管理体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更重要的,要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推行岗位目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各项奖惩制度,创造有利于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良性竞争机制。 分管院领导和司法警察部门领导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方法是决定能否实现横向纵向管理最佳结合的重要因素。“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上级与本级管理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比如,关于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如何能够落实时间、人员、专业技能的要求;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怎样落实司法警察专项经费;警衔管理工作,政治部门与法警部门的分工协作如何达到上级管理的要求;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如何为司法警察争取编制,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讲究工作方法。首先要求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成为司法警察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多学习司法警察业务,多了解司法警察工作,勤思考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其次要求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协调能力,对上级司法警察部门部署的工作及法警队自身开展的工作要向领导多汇报、多请示、多讲解,遇到难题要努力争取领导支持。事实证明,按部就班、因循守旧的工作方法与积极主动、机动灵活的工作方法相比,效果完全不同。工作开展得好的警队,无一例外的都有一个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协调能力强、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的好领导。 三、实现人员数量与质量的同步发展,努力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要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是基础。目前,包括正式司法警察、聘任制司法警察及其他临时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在内,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人数已达到5万余人,学历状况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警力不足、警力增长分布不均、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普遍存在,无法满足当前繁重而艰巨的工作需求。要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必须解决警力不足和素质不高两个根本问题。 第一,关于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强警力,二是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 在去年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增强正式司法警察力量,清理兼职司法警察,继续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等要求以增强警力。一年多以来,有些法院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些法院没有落实。应该说,这三个要求落实起来确实有一定难度,但只要坚定信心,努力工作,还是会有成效的。各级法院领导在每年分配正式编制名额的时候,都应该考虑到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现状,尽可能满足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绝不允许司法警察队伍出现正式人员断档现象;兼职司法警察要坚决清理清退,要么归队,全身心从事司法警察工作,要么退警,把编制腾出来。对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我想展开说几句。最早制定这项制度,主要考虑到解决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年龄偏大、编制不足的现状。这项工作已开展了三年时间,全国法院已聘任符合文件要求的司法警察3987人,其中1766人已授警衔。这一数字并不乐观,反映出聘任制工作的艰难。为了争取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地方编制,很多法院开动脑筋,想方设法,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一些法院由于当地财政困难等原因,很难争取到编制。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具有改革探索意义的工作,它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也正处于不断摸索之中,在目前警力严重缺乏、政法编制又难以增加的情况下,这项工作是解决当务之急的重要手段。因此,继续开展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仍然是司法警察队伍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聘任制工作发展到今天,成绩是肯定的。我们各级法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信心,勇于尝试,积极探索,现在推不动不要紧,我们一步步推动,慢慢走。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同时,要保证司法警察拥有执法的主体身份和警察权的使用资格;队伍的人员结构要合理,要在保证司法警察规定的编制比例的基础上,警力不足的积极申请地方编制作为补充,正式司法警察是主流,聘任制司法警察是辅助力量;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要跟上,不能不考虑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而片面地开展工作。 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是解决警力不足的另一条途径。在警力增加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警力的作用是一个新课题。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分配警力,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对复杂的刑事案件庭审、民事执行、死刑执行等工作,要事先制定好工作预案,保证并加强警力配备,做到疏而不漏。与此同时,不能忽视对日常民事案件的庭审保障工作,尤其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要建立科学的调警制度,善于“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横向纵向运行通畅的调警制度。要积极探索更为合理的用人机制,实现“人员结构的优化组合”,增强队伍整体战斗力,提高警务保障的综合能力。 总之,要把握住人员绝对增加与相对增强两个途径,摸索解决警力不足的新办法。 第二,关于解决素质偏低问题。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严格职业准入,二是加强训练工作。 严格司法警察职业准入是对各级法院领导和政工部门的同志提出的要求。各级法院领导和政工部门的同志的头脑里一定要有 “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司法警察” 这个观念,要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的实际需要选拔人才,把好入口关,堵住不正之风,为司法警察人员素质的稳步提高奠定基础。加强训练工作是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关键。去年,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蓬勃开展,司法警察队伍的训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项活动虽然结束了,但练兵的热情和脚步绝对不能停。今年3月,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训练工作的一次改革和尝试。怎样落实新大纲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本地区的训练工作,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各级法院要按照新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警察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司法警察训练工作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科学实施。要从改革训练制度、训练内容、训练方法、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多探索,多研究,建立科学的长效练兵机制,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灵活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规范化执法的能力,以训练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我相信,只要把握好“入口关”和训练关,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能力一定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四、从职能履行的范围和规范化入手,努力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执法水平中存在的问题 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是重点。反思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能履行的力度和规范化程度不够。有的民事执行法官遭遇围攻之时,身边没有司法警察,人身安全没有保证;有的民事案件开庭之时,当事人没有经过安检程序,发生爆炸伤亡事故;有的被告人脱逃之时,看管司法警察正在干着与看管工作毫不相关的事情;有的突发事件发生之时,司法警察没有携带必备的武器和警械,等等。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努力探索切实履行职责的途径,提高履行职责的规范化程度。 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范围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包括送达法律文书、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等。这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也是司法警察的法定权力。过去,由于案件量和复杂程度都比现在小,不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时不需要司法警察的配合也能完成,送达任务有书记员完成就行了。但随着案件量的增大,各种新类型、疑难案件的出现,不借助司法警察力量来保障,这些任务完成起来风险大、效率低。因此,各级法院要充分保证司法警察履行法律职能。一是要保证司法警察对刑事审判工作和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保障职能,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处置突发事件等庭审保障任务,应交由司法警察来完成;二是要保证司法警察履行实施强制措施的职能,法院决定的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应交司法警察部门登记和组织实施;三是要保证司法警察履行刑事执行和参与民事执行的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这支准军事化管理的武装队伍的优势。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的规范化问题。这是有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能质量的问题。规范职能履行工作,首先要规范执法条件和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落实警力配备和装备设施要求,并优化警力和装备资源配置,严格每一道执法程序,规范每一个执法行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因怕出现涉枪事故,而将枪械入库,有的甚至把枪械交由当地武装部管理,造成该使用武器的时候没有使用或无法使用武器的现象;二是单纯强调“人权”而忽视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刑事开庭时,没有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或没有给可能被判以重刑的被告人戴上脚镣手铐,造成被告人当庭脱逃事故时有发生。这个问题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规范职能履行工作,要建立科学的监督制度。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能时,往往脱离了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司法警察与业务庭室之间也易形成各自为政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合理的职能履行监督制度来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规范职能履行工作,还要确保高效文明执法。这是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对职能履行规范化的更高标准。要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形成系统的、周密的灵活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预案和措施;要培养广大司法警察遇事沉着、机智灵活的执法方法,避免僵化、教条化履行职能,要善于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灵活结合起来,在实现公正、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妥善处理好各类事件。 五、改善司法警察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努力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要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健全司法警察队伍的保障机制是保证。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保障体系与繁重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经费缺乏、装备落后、人员不足、待遇偏低等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广大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健全司法警察保障机制是一项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此,我提二点意见: 第一,要重视司法警察所需编制和经费的落实,加强司法警察人员和装备建设。警力和装备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根基。所以,司法警察力量一定要足,司法警察装备要够用、好用。要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统一调配,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正式人员,与此同时,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争取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的地方编制,努力实现“警力足”的目标;要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花钱买平安是需要的,要保证司法警察训练、防护、卫生、器材保障等经费的落实,现有的落后装备设施要想办法更新,没有的要尽快添置,装备设施的科技含量要适应新时期工作任务的需要。不能再让我们的司法警察骑着自行车到看守所去提押被告人、冒着人犯脱逃的危险去执行押解、看管任务了。 第二,落实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职级不确定,有的多年得不到晋升,是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的老问题,其主要根源还是一个重视程度问题,没有把司法警察的职级也就是干部编制内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纳入到全院干部总额内统一管理。希望各级法院领导在这个问题上能有所突破。目前在想办法争取整体解决问题的同时,要先把各级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干部的职级问题予以落实。要参照公安同等机构领导干部规格,司法警察总队正职,应配备正处级以上干部,支队正职,应配备副处级以上干部,大队正职,应配备副科级以上干部。另外,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执行死刑等特殊补助津贴,要全力保障,尽可能地提高司法警察的待遇。 同志们,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加快改革步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即将出台。在改革方案实施之前,我们不能消极地等待,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好当前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我们不光要看做了什么,更要看做成了什么,司法警察工作需要这种求真务实的精神。希望同志们共同努力,力争使我们的司法警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韩京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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