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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警机构 拓展法警职能 努力提高司法警察保障能力
作者: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6-02-23 14: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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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地处河南省北部,与河北、山西省毗邻,面积2040平方公里,人口100万,境内有举世闻名的人工天河红旗渠。林州法院在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支持下,于2002年9月成立司法警察局,内设警务科、一队、二队,现有司法警察30人(其中男警24人,女警6人),占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总数的20%,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警卫、民事强制措施执行、死刑执行等重要任务。2002年以来,林州法院通过改革法警机构、拓展法警职能,打造出了一支管理规范、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2002年、2003年、2004年连续三次荣获“全省优秀司法警察大队”和安阳市“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称号,2004年、2005年二次荣立集体三等功,为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将司法警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林州法院法警队原有干警18名,除队长外全部是临时聘用人员,并且其中10名法警被分散派到各个业务庭担任兼职书记员,从事非警务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林州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各类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产生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大量的纠纷进入到法律程序处理,每年法院审理的案件都在5000件左右。在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能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而原有的法警队显然无法满足需要。2002年,牛国旗同志到林州法院任院长,通过实行“天天院长接待日”,发现了法警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人员结构与警队管理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于人少案多,导致刑事案件开庭经常出现书记员代为值庭、押解犯人的现象,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由于分散管理,法警队伍存在“命令传达慢、组织到位慢、人员到位慢”的问题,无法对突发事件作出迅速、及时的反应。 二是物质装备落后,难以保障警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法警队没有专用车辆,缺乏必要的警用防护设备。法警的办公场所严重不足,也没有必要的通讯设备,相互之间无法及时联络,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当事人围追、堵截、骚扰法官,随意哭闹,法警无法及时处置,影响了法院机关正常的办公办案秩序。 三是思想认识有偏差,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多年来,由于法警队不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审判和执行工作遇到的棘手问题,保障作用发挥不够,导致领导不重视,工作没起色,整个队伍缺乏朝气与活力。许多法警认为当法警没有前途,工作不安心,对自己从事的职业缺乏应有的尊严感和责任意识,对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公正司法缺乏足够的认识,法警队整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四是法警地位低,待遇差,党委政府不清楚法警工作的职能和作用,群众不了解法警是干什么的,往往产生很多误解。 法警队改革势在必行。 针对法警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林州法院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司法警察的地位、职能和作用,确立了建设一流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思路,并形成了“舍得出人,舍得拿钱,力求高规格、高标准建设”的共识。改革法警工作、打造一流司法警察队伍提上了党组的重要议事日 程。 二、锐意改革进取,强化司法警察的组织装备建设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不足、 管理松散、保障不力的问题,林州法院党组多措并举,向改革要能力,向改革要水平,锐意进取,大胆改革,开创了司法警察工作新的局面。 (一)设置司法警察局,加强组织建设 为确保司法警察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林州法院首先注意争取各级领导的关心与重视。牛国旗院长先后多次亲自陪同主管政法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等领导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到外地兄弟法院进行考察。借鉴其他法院的成功经验,结合林州实际情况,提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改革思路。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避免走过场,在2002年全院机构改革中,院主要领导积极主动加强与市委、人大、政府的联系与沟通,争得上级法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法院的工作汇报,并深入到法院现场办公,明确要求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全力配合,支持法警工作改革。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出台了司法警察改革方案,将法警队建制改为司法警察局建制。改革后,设立了司法警察局,为副科级单位,下设警务科和两个队,核定全供事业编制法警25人,招录的25名法警全部办理了干部录用手续。院党组从业务庭选调二名庭长,一名科长配备司法警察局领导班子,现班子由政委、局长、3名副局长组成。院党组书记、院长由市委下文亲 自兼任第一政委,一名党组成员任政委并分管法警工作。法警局的高规格组建,不仅提高了法警工作的地位,而且为法警工作全面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物质装备建设 为改善司法警察局的办公办案条件,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林州法院党组积极筹措资金,全面加强了法警的物资装备建设。今年六月上旬,在全院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院党组又筹资40万元给司法警察局配备17座依维克囚车、三菱警务用车各一辆,使警用装备更加精良。同时,为解除法警的后顾之忧,院党组还为法警全部办理了人身伤害保险。 三、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充分发挥法警服务审判和参与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林州法院在抓好日常警务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拓宽司法警察局职能,将民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及疑难案件执行权统一划归到司法警察局行使,不断开创法警工作新局面。 (一)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法警局组建后,警务科负责值庭、押解、看管、送达等工作,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重大疑难案件法警值庭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由司法警察实行全程监控,特别是对于一些到案发地开庭的案件优先配置警力,确保万无一失。工作中,司法警察局注意及时处置庭审中的突发事件。刑庭审理的李某等13名被告人贩卖毒品一案,在庭申的2天内法警组织严谨序,举止规范井然,出色地完成了任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在一起离婚案的庭审中,被告的亲属公然追逐、辱骂证人,值庭法警及时制止,将肇事者依法拘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由于加强了值庭警戒,法官感到开庭有安全保障,当事人觉得法院的庭审更加规范了,群众心目中法院的威信也树立起来了,社会各界也普遍反映感到有纠纷找到法院,就一定能讨个说法。 (二)规范民事、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林州法院严格依照法警条例规定的职责,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出民事、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权由司法警察局统一行使的新路子。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制定了《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办法》,将涉及强制措施实施的八项权力全部交由法警行使。这些改革措施的推出为法警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力地促进了全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统一由司法警察执行以来,司法警察局共执行民事强制措施138件,有效降低了强制执行风险,降低了执行成本,体现了强制措施的严肃性,效果特别明显。 (三)积极参与执行,维护法律尊严 林州法院对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进行了大胆探索,并取得了新的突破。首先在思想认识上有了新突破,提高了对法警参与执行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打破了法警不能参与执行的框框,法警局和执行局各执行组一样参与选员执行。其次在管理体制上取得了突破,一队、二队两个大队主要负责执行工作。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工作,使一大批“骨头案”、“难缠案”顺利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如:任村镇圪针岭村委会诉杓铺村杨某等人通路纠纷一案,姚村法庭裁定杨某等人先予执行,将用高1.5米、宽3米、厚1米混凝土堵塞的道路疏通。杨某等人未按期履行,圪针岭村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后,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群体性上访频繁,院长指令全体法警参与强制执行。2005年8月24日下午,司法警察局30名法警奔赴执行现场,对四个路口围观、意欲干扰强制 执行的百余名群众进行疏导、教育,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努力,终于将障碍物排除,道路疏通,使一起群体性对峙的案件得以平息,给所在镇党委、政府解决了一个难题,受到市委主要领 导和任村镇党委、政府的高度赞扬。2002年以来,司法警察局共执行民事案件536件,参与配合重大执行案件219件(次), 为破解执行难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开通法警值勤电话5540110,做到有警必接,闻警必动,迅速赶到现场,及时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扩大。2003年“非典”期间,林州发生群体性暴力阻碍“非典”病区设置事件,法警局接到市委交给的警戒任务后,迅速赶赴现场,圆满完成了任务,市委领导亲临法院慰问干警,对林州法院法警给予了高度评价。 林州法院提高规格设立司法警察局后,法警工作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一是地位显著提高,法警的工作环境明显改善,司法警察局成为展示法院风采的一个重要窗口;二是装备更加精良,管理更加严格,树立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崭新形象;三是职能更加规范,服务更加到位,在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四是工作力度更大,群众更加信任,许多申请人都选择司法警察局负责执行他们的案件就是明显的例证。 通过三年多来的改革与探索,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党组重视,争取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是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前提;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是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关键;拓宽职能,保障审判,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是展示法院形象,焕发司法警察青春活力的有效途径。梅花香自苦寒来,林州法院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支持下,司法警察工作虽说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部门和领导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新形势下,林州法院决心在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关怀下,坚持抓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不断开创法警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再立新功。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韩京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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