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现在位置: 法警论坛 |
新形势下区域间法院警务协作问题初探
作者:姜传纲 发布时间:2006-02-24 10:09:44
AD IN PAGE
区域间法院警务协作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经法院领导批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法院法警在统一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之下,共同完成某项警务任务的工作机制。区域间人民法院警务协作是一个新课题,笔者就区域间警务协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协作内容、原则、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商榷。 一、区域间警务协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需要跨省、跨地区进行警务协调的工作将会经常出现。一是案件的执行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需要进行警务协作;二是日益严峻的执法环境需要进行区域间的警务协作。进行区域间警务协作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合理利用警力资源,同时能够加强区域间警务工作的学习和了解。因此,进行区域间警务协作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有效途径,是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更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 二、警务协作的形式与内容 协作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辖区内平级法院法警队之间的协作;二是辖区内上下级法院法警队之间的协作;三是跨辖区的警务协作。区域间警务协作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查封、扣押财产;异地执行司法拘留;送达法律文书;协助维护执行现场秩序;群体性突发事件和抗法事件的处置;提供交通工具和警用装备;交流警务工作经验等等。充分有效地发挥区域间的警务协作形成的新合力,才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强制力和执行力,使依法进行的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逐步形成“异地执行公务、当地法院支援”的局面。 三、警务协作的原则 坚持警务协作原则,充分发挥协作双方的积极性,高质量完成协作任务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根据审判工作的实践,要搞好区域间警务协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用警就近原则;二是密切协同原则; 三是快速保障原则;四是严格依法原则。 四、警务协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发出协作申请,告知相关情况。根据执行实际任务的需要,申请警务协作的一方应提前发出警务协作的申请,及时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要求协作的内容以及协作方式。协作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使协作方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好准备,提前进入工作状态。 2、建立指挥机制,积极充分准备。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建立高效、畅通的协作指挥机制,是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值班报告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严格有序的备勤制度,做到预有准备。 3、合理部署警力,充分发挥整体效能。要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留有机动”的基本原则。指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警力,注意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对事态实行有效控制,以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 4、正确把握时机,果断采取措施。一是依据事件性质、规模以及危害程度,认真进行分析,正确作出判断,双方协商研究,定下初步的方案;二是一切行动听从现场组织者统一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三是对违法者,既要慎用强制措施,又要及时果断采用强制措施,真正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5、加强素质教育,强化协作理念。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执法力量和审判工作的重要成员之一,平时要加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在完成协作任务时,一定要有大局观念,要有全国法警一盘棋的全局意识,真正做到一方有难,各方支援,从而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韩京红 |
右侧广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