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刑事审判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曾都法院回访非监禁刑罚执行情况
作者: 张黎辉    发布时间: 2006-03-01 14:34:50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从2006年3月1日起,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罚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考察。此举是该院首次对非监禁刑罚行刑效果的一次全面普查,也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表现。

    这次活动的考察对象为2003年元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经本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回访考察的主要内容为: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是否遵守了《刑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遵守了《刑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是否有重新犯罪的情形,原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执行完毕;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是否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是否遵守了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经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

    该院要求在回访考察过程中具体做到“四见面”,即:

    一是与被回访考察对象见面,由被回访考察对象写出个人服刑情况总结和思想汇报。

    二是与执行机关见面,由执行机关出具对管制对象、缓刑考验对象、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刑罚执行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三是与基层组织见面,由管制对象、缓刑考验对象、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所在的单位、基层组织或者监管组织出具对上述对象的监管意见或建议。

    四是与被害人见面,重点是与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尚未得到完全执行的被害人见面,听取其对涉案罪犯非监禁刑罚执行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如有要求撤销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出具书面申请。

    对回访考察中发现监管组织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得力的,还将现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据悉,这次回访考察工作至2006年6月底止。回访考察结束后,将组成评议小组逐步进行充分评议,拟出对被回访考察对象是否继续执行非监禁刑罚的评议意见,确需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新会法院回访当事人 ·丰城法院预防涉诉信防工作纪实
·密山法院回访到位案结事了 ·德城法院对"缓管人员"加强帮教遏制重新犯罪
·杞县法院真诚回访到农家 ·丰县华山法庭逐案回访赡养案件受好评
·宁津法院上门回访"百案"当事人 ·龙城法官案件质量“回头看”
·纳溪法院回访不留“后遗症” ·于都回访制度延伸服务
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社情民意
郑州中院交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心得体会
睢阳区法院定期评查卷宗提升审判质量
丁玮:铁面柔情铸天平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