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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感染艾滋 医院和供血单位赔偿
作者: 李英 王冬梅    发布时间: 2006-03-03 13: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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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三岁的幼童彬彬因患肝炎到医院治疗时,在输用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采供血资格的焦作某卫校非法向医院提供的血浆100ML后,感染了艾滋病毒。后医院和地下血站互相推诿,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令焦作某卫校、渑池县某医院按照65%:35%的比例赔偿彬彬(化名)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65万元,并按照同等比例预付彬彬后期治疗费15万元。

    1995年8月3日,年仅三岁的彬彬因患急性黄胆性肝炎到渑池县某医院治疗,因治疗需要,医院在8月4日为彬彬输血浆100ML,后彬彬病愈出院。可是自从2003年以来,彬彬总是莫名其妙的发烧,并出现盗汗、厌食、乏力的症状,经多方治疗也不能查明原因。

    2005年2月,彬彬的父母带着13岁的彬彬到郑州看病,经河南省艾滋病防治研究所HIV抗体检测确认,彬彬感染了艾滋病。彬彬父母的心都要碎了。他们认为,彬彬自从出生以来仅仅在渑池县某医院输过一次血,肯定是那次输血感染了艾滋病,于是找到医院要求赔偿。

    医院经查得知,医院当时儿科所用血浆均由焦作某卫校血站(该血站无合法证照,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采供血资格,)供给,认为血浆是卫校血站供给的,有什么问题也是卫校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彬彬的父母找到卫校,卫校却认为,他们给医院提供血浆不假,但血浆的质量绝对没有问题,彬彬患爱滋病还有可能是母婴传播及在他处治病输血感染的,因此也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彬彬的父母将渑池县某医院和焦作某卫校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审理过程中,渑池县某医院和焦作某卫校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所供所输的血浆健康卫生不含爱滋病毒,同时也不能提供出彬彬系母婴传播致病或另外输血致病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认为,渑池县某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在给患者使用血浆时,没有依法严格进行审查,致彬彬因输入血浆被感染艾滋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焦作某卫校无合法证照,擅自非法向渑池县某医院提供血浆,给患者造成巨大的伤害,对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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