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法院改革与创新
作者: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莫建芳
发布时间:
2006-03-06 16:31:52
AD IN PAGE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这一综合性改革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与创新,事关人民法院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法院改革的重要意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发展全局,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作出新的贡献。
一、科学发展观是法院改革与创新的行动指南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指导思想上的重大创新。它的提出既是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能力提高的具体体现,又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改革与创新的行动指南。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与发展的协调性,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审判与监督、公正与效率、执法与为民等各种关系,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环境,从而使改革始终充满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法院的改革和发展就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更加具有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离开了科学发展观,法院改革与创新就失去了根本意义和力量源泉,就不可能获得成功。 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而是在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同时,注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政治、经济、民主、法制、文化等多领域通盘规划,全面推进,和谐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体系如果不能维护公平正义,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和冲突中,坚决排除各种力量的干扰和影响,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保护合法的利益关系,及时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在新一轮的改革中,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战略高度,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社会能够保持健康、持续、协调、快速发展,提供与时代同步的、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科学分析和判断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全面把握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努力从推动我国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实践中深化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法院的改革属于上层建筑改革的范畴,是一项全新的历史任务,我们要依靠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正确处理司法改革与中国国情的关系,立足全局,注重统筹兼顾,并将改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最终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法院自身建设,谋求法院工作更快更好更新地发展。要求我们把科学发展观确定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事情,就全力以赴去做,不符合的就毫不迟疑地去改。把科学发展观根植于法院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在改革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得到提炼升华。 二、法院改革与创新要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正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在发展,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因此,我们要尊重实践、尊重群众,在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并创造性地运用规律来指导研究和解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与科学发展观提倡的以人为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人民法院“二五”改革,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创新,体现了更多的人本思想,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审判新机构的试点工作。二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诉讼调解、适用简易程序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的设置。三是加强诉讼调解,提高诉讼调解率,以达到胜败皆服和便于执行的目的。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慎用诉讼手段。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也要做好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走和解之路。四是推行执行公开,保障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信息采集登录制度和案件执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采取信息上网、电子幕墙、文档查阅、窗口答询等各种有效方式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案件执行信息,把它纳入全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借助案件执行信息向社会的公开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五是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并制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程序及制约机制。六是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建立速裁程序制度;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等等。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法院改革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与民主法制协调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法院改革与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谋求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新思路。 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法院改革,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国家强制机关,是社会利益主体“最后讲理”的地方,因而被称为维护正义的“最后堤坝”。人民法官如何维护司法公正,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司法队伍的建设上,现有的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适应司法工作发展的要求。由于相当长的时间内曾把司法作为政治运动的工具,忽视了司法制度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文化功能,更忽视司法工作的专业技能要求,因而在司法队伍的素质上出现司法职业精神和司法业务技能不足的后果。在司法职业精神的建设方面,现代的司法职业普遍要求司法人员具备民主、公正、高效、规范、敬业的精神,而这些理念还未能深深地扎根于司法人员的观念中。在司法专业的技能上,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发的发展,特别是就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日益复杂和新的挑战而言,司法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不适应更为突出。面对大量发生的要求司法职能予以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司法人员专业学习技能培训不够,专业素质不高,使司法活动既缺乏效率,又缺乏具有创造力的对应能力。而这种管理机制最大的缺陷是随意性突出,难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因此,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遵循科学发展观所贯穿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谋求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思路。 “一五”改革期间,我国确立走法官职业化建设之路是队伍建设的重大突破。从2002 年开始,法院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全国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尔后又把法官职业化建设确定为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修养,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法院在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法官管理机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司法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规范性都很强的专门活动。只有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才能使司法权的法定职能高效发挥。“二五”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更新观念,抓好法官职业化建设,坚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改革、完善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切实保障法官权利的依法行使。一是科学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建立公正、公开的法官遴选制度,保证精通法律、品行端正、广受尊重的职业法律工作者被任命为法官;二是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真正发挥其考核、评价、激励、督促和作为晋级、奖惩依据的作用;三是加大对法官,包括下级法院法官的管理力度,并完善现行初任法官任职制度;四是改革、完善法官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体制,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培训制度;五是建立适应法官职业特点和独立审判需要的法官保障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等。我们在继续依法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的同时,应当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使监督最大程度发挥防止和惩戒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作用,同时维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内部监督而言,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纪律监督仍然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特别是要研究完善有效、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使之适应法官的职业特点,既要达到惩治腐败的目的,又不损害独立审判。六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法官职业化为主线,改革法官培养机制,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官提名制度”,扩大法官选任程序的公开性、广泛性;建立健全法官辅助人员制度,改革法官惩戒制度,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约束。 “二五”改革除了要继续深化法官管理制度改革以外,还结合法院的实际,提出了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认知制度建设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政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等新的改革内容。 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从全新的视野审视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保障法官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不受侵犯,深刻认识树立法律权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把总结历史经验与总结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更好地在继承的基础上开拓创新;要把总结经验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运用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创新,不断探索和寻找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切实维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大力推进司法队伍的职业素质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为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改革创新司法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模式。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与时俱进,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改革创新司法管理机制,提高法院管理水平,把法院管理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目前,面对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的复杂局面,加上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利益重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以及对司法制度提出日益迫切的新的服务需求,传统的司法管理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法院工作全局,加大对包括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机制的改革,从而建立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科学模式。 法院实施“二五”改革纲要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和积极稳妥的原则,从法院的实际情况出发,能改则改,不能改的不冒进妄为。根据最高法院和区高院的部署,今年我市法院的改革重点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积极推行执行改革。重点是改革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深化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协调,统一领导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及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统一管理、协调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把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实行电脑排案等。 第二、改革司法审判管理机制。要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与效率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统一的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主要包括结收案比,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等25项评估指标。 第三,健全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施全市法院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要加强对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力度,把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时间都在电脑上记录下来,坚决避免办案时间的随意性。 第四,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重点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要加强和充实审委会力量,把业务骨干择优充实到审委会。要在审委会下设刑事专业组和民事专业组,进一步完善审委会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审委会的工作效率。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主动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五,加强和规范以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力度,统一审判尺度。要对最高法院和区高院颁布的典型案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充分发挥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同时,要积极撰写和报送典型案件给上级法院。 第六,改革司法人事管理。重点改革市中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考评方式,建立突出审判工作的综合量化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改革完善符合法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简言之,法院管理机制改革与创新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审判工作的后顾之忧,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以及司法职能偏移等现象,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通过改革,形成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突出制度建设,把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管案、管人与用人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建立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科学模式。 五、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加快法院科学发展。 国家审判权是国家的司法权,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对社会的法律纠纷进行公断的权力,审判职能的公正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但是司法机关在人事、经费和物质技术保障等方面主要从属于地方,因此,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出现法院改革不均衡的状况,结果影响了国家法律的公正执行。一旦公断的权力不能以公正为本,就必然脱离法制轨道,从而不能有效地处理各种纠纷,起不到保护合法权利、打击和限制违法、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人民法院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必须走科学发展之路。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现行的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必须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高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科学性。必须辩证地、发展地看待重要战略机遇期维护稳定面临的形势,以前瞻性的思维谋划全局,用好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更深刻地理解、更自觉地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立足全局,推出新举措,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新的解决方式,促进建立多元化的司法保障机制,建立法院财政经费保障机制,避免地方对法院人事任免的不当影响,切实保障审判独立,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二五”改革,涉及国家利益的方方面面,在改革中会遇到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上级法院的具体实施方案,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既要解放思想,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自身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重点的实施改革措施。注重调查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注意协调,同时进行探索、论证、研究,确保法院各项改革严格依法、从上而下,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推进。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司法体制是国家政治架构中的重要一环,法院改革作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大。改革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法院实际情况,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新的战略机遇期,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应对更加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各种挑战的强大思想武器。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多方面的统筹,大力度的协调,才能使法院真正做到平稳和较快的发展。 改革兴则事业兴。目前,法院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扎实推进的时期,面对新的任务,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努力推进法院各项改革,不断创新思路,谋划新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新一轮改革与创新,人民法院将会迎来一个法律的春天!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