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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人大原副主任关振溪受贿终审被判12年
作者: 明志华 张昊骅 聂建斌    发布时间: 2006-03-10 16: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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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0日,江西省南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关振溪因受贿,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查明,1996年至2003年,被告人关振溪在担任南康市教委主任、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筑承包商陈某、校服厂承包商蔡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5万元,为陈某、蔡某承包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南康市新华书店教材回扣共计人民币2.3万元;收受所属中、小学校长、教师黄某等十一人1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贿赂款,为黄某等人办理了提拨、调动工作。受贿金额总额达人民币3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关振溪以没有为陈某、蔡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等人的财物纯属领导与同事之间的正常人情往来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关振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振溪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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