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民生路某服饰店在促销活动中因虚假标价进行经营,被南宁市物价局处罚后仍拒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被南宁市物价局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服饰店收到该院的裁定书后,在法律的威慑下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该案最终以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圆满解决。 该服饰店是在进行“迎新惊喜乐翻天”促销活动中,因虚假标价而被处罚的。如女装牛仔裤标价为:原价888元,现价69元;男装针织衫标价为:原价888元,现价39元(该针织衫的标牌上厂家的标价实为99元)。2005年3月市物价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该店无法提供有效票据证明所销售的服装原价为888元。根据该店的违法情节,市物价局于2005年5月17日对该服装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店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店对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为此,市物价局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审查后认为,市物价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被处罚的店主在收到该院的行政裁定书后,主办法官认真向其解释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被申请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程序等,通过法律宣传,被处罚的店主认识到被处罚后,“赖帐”的行为是错误的,因而自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