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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挨得近 活人起纠纷
作者: 陈立烽 邱哲丽    发布时间: 2006-03-21 1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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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父亲的坟与他人的祖坟较接近而被损坏,两家的子孙竟打起了官司。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损坏他人坟墓的被告黄康元赔偿原告黄某文6040元,被告黄康元、黄林元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这是该院审结的首起因毁坟而引发的财产赔偿纠纷案。

    2004年农历7月29日,上杭县太拔乡黄家村村民黄某文的父亲因病去世,由于该村无划分公墓区,黄某文于同年农历10月13日将其父葬于自留山上。而同村村民黄康元、黄林元的祖坟也在黄某文的自留山上,距离黄某文父亲的坟墓不远。黄康元、黄林元认为原告在其上祖古墓群中的殡葬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原告黄某文将坟搬迁,原告认为可以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黄康元、黄林元等人于2005年2月22日携带锄头等工具,将黄某文父亲的坟墓严重损坏,黄林元还用锄头将黄某文父亲的骨灰盒钩出来装进一个坏的箩筐里抬走。经黄家村委会出面调处,2005年3月20日原告才接回父亲的骨灰。2005年5月23日,黄某文向上杭县法院提起诉讼。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原告黄某文父亲的坟墓估价为60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文按当地习惯安葬父亲,且与被告上祖坟隔了一定的距离,未妨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坟墓不仅是死者的安身之地,更是死者亲属的精神寄托所在,被告黄康元等人擅自毁坏他人坟墓,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等人承。由于黄康元拒绝说出还有其他人参与毁坟行为,坟墓被损坏由其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黄林元的行为侵害了死者的遗骨,依法也应承担原告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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