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视点

“树葬”变味与“义务殡葬”
作者:刘义昆   发布时间:2006-03-24 13:37:23

AD IN PAGE
    “树葬也要好几千元?这么贵!”3月22日,武汉市的郑先生致电报社如是说。42岁的郑先生是下岗职工。当天,他受父亲之托到公墓选看墓地,结果吓了一跳:“在九峰寿安林苑,树葬要5000元左右,而低价位的地墓只要3400多元,为什么树葬比一些地墓还贵?”当天中午,记者来到寿安林苑,一位接待员证实:树葬最低5000元!(3月24日《楚天都市报》)

    而在同一天的《湖北日报》则报道,武汉市民政局22日宣布,从今年开始,将倡导树葬、草地葬等生态环保丧葬方式,以取代现有安葬模式。因为,武汉14个公墓占地5600亩,已使用过半,按每年安葬2万逝者计算,不足10年全市公墓用地将耗尽。(3月24日《湖北日报》)

    一边是变味的、暴利的“树葬”,另一边是政府部门对生态环保丧葬方式的大力倡导,看起来颇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显然,在如此的道德困境之下,要推广与普及“树葬”等生态环保丧葬方式无异于海市蜃楼。

    民政部门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一可减少土地占用,二可促进绿化、涵养水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三可减轻丧葬负担,四可收到移风易俗之效,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对于生态环保丧葬,民政部门称之为,继土葬改火葬后的第二次殡葬改革。

    但良好的初衷并不代表能取得良好的结果。事实上,从2000年7月起,武汉就开始提倡使用树葬、草坪葬等环保生态丧葬方式,但直到六年后,每年2万的逝者大多依然选择传统的埋骨灰、立墓碑方式安葬亲友。与此同时,“树葬”则沦为了殡葬行业谋取暴利的一个概念:不仅没有将居高不下的殡葬费降下去,甚至比传统的墓葬更加变本加厉。

    靠死亡牟取暴利,是丧葬野蛮而不是丧葬文明。在历年的暴利行业排行榜上,殡葬行业均排在前列:一个成本只有几十元的骨灰盒,可以卖到三四千元甚至更多。一个亲人去世,往往要花掉几万元。一般情况下,殡葬行业一般的利润都能够保证在300%左右,甚至可以达到1000%甚至2000%。

    英国经济学家路易斯给“暴利”的定义是:“当一种产业存在着不可替代性,并逐渐形成单元化的寡头形式时,必然会演变成一种多倍利润而不是多重利润的暴利,这种情况会伴随着多元化经济要素的加入和产业规范的形成而消失,通常暴利时代的经济周期是短暂的”。很明显,对于殡葬行业,暴利的周期仍在持续,因此,要改变殡葬行业的暴利现状,多元化经济要素的加入和产业规范的形成已经迫在眉睫。

    从道理上讲打破行业暴利的局面并不困难,只要市场足够开放,则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阻止竞争的过程本身持续地展开,利润的平均化趋势也不可避免。但教育、医改、房改的失败经历已经告诉我们,对于老百姓一些无法选择的领域,仅仅走市场化的道路恐怕只会遇到死胡同。因此,笔者认为,以“义务殡葬”遏制垄断暴利,是一条可以考虑的道路。

    “殡葬经济”的暴利不仅仅表现在成本和价格的悬殊上,还表现在人们在这种特殊消费上的无可选择。相较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改革,殡葬改革可谓远远滞后。教育有九年义务教育,医疗有最低医疗保障,住房有经济适用房,对于殡葬行业,政府也可考虑实施最低保障——“义务殡葬”:以“树葬”生态环保丧葬方式为全体老百姓提供最基本的、免费的殡葬服务。

    在此基础之上,放开殡葬市场,允许殡葬行业赚取利润。对于哪些讲排场的家庭,当然有权力选择价格更高的墓葬,当然可以选择更大的墓地。同时,对于哪些无主尸体,困难家庭则提供最基本的殡葬保障。唯有如此,才能达到殡葬行业的平衡,改变殡葬行业的暴利现状。

    生态环保丧葬方式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从某种程度上看,最大的受益者其实是政府。但不改变殡葬行业的垄断地位,仅仅在现有体制上修修补补,不仅难以改变殡葬行业的暴利现状,“树葬”这样的形式也只会变味,沦为形象工程。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殡仪馆成腐败高危区 官员发"死人财"纷落马 ·殡葬业每年具164亿大市场 有望立法解决暴利问题
·上坟扫墓不服从管理 烧纸受阻砖拍保安 ·北京市属20家公墓祭祀用品首次限价
·工商总局清明节前全面清查殡葬用品经营行为 ·看一位“全国劳模”人生裂变悲剧
·从“死不起”到“吊唁不起” ·殡葬管理条例开征郑州市民意见
·打破垄断才是遏制殡葬暴利的治本之策 ·沈阳招聘会爆冷 殡葬职业受大学生青睐
·墓葬用地拟禁止炒买炒卖 殡仪馆定为非营利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老俩违规建坟受损状告村委会败诉 ·令人不寒而栗的“奇迹”
·三年拆不掉和三天就拆掉 ·豪墓易拆,“豪冢情结”难除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