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两马来西亚人在上海持伪卡挥霍19万被判刑
作者: 胡瑜    发布时间: 2006-03-28 14:37:37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两名马来西亚人由一名中国女子带路,在上海持伪造的信用卡频频出手,不仅“豪爽”地购下浪琴手表、LV、DIOR女包、SONY笔记本电脑等高级商品,还在高级酒店、夜总会一掷千金,短短三天就疯狂诈骗了人民币近19万元。3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来西亚籍被告人颜顺利、李家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18万元,驱逐出境。为两人“引路”的中国籍被告人杨娟也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颜顺利、李家荣为归还在马来西亚欠下的债务,伙同他人预谋共同在我国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物及消费,再将购得物品处理后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杨娟为中国籍女子,其前男友也是马来西亚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被判处有期徒刑。颜顺利等人搭识了杨娟,希望凭着杨娟对上海的熟悉,帮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犯罪目的。

    2005年6月4日早晨6时许,颜顺利、李家荣等人入境,李家荣还持有一本伪造的新加坡共和国护照,以便于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当天中午,这伙人就在杨娟的“引路”下开始了他们的疯狂诈骗行为。短短三天时间里,名表城、恒隆广场、上海商城、赛博数码广场等高级商店里出现了由一名中国女子陪同的几个马来西亚的“豪客”,价值六千余元的浪琴牌手表、一万三千余元的DIOR牌包、MIUMIU牌包、二万余元的GUCCI女包、女鞋、及近万元的SONY数码摄像机、一万五千余元的苹果牌便携电脑等商品都是拿到手里看也不看,立刻刷卡付帐,至于在老城隍庙小笼馒头店、锦江拉丁餐厅、哈根达斯刷卡花费几百元餐费就更不在话下。由于杨娟提出想报名学习日语,李家荣还使用伪卡支付了杨娟中级、实用两个日语学习班的学杂费及书费共计五千余元。

    6月4日晚上11时许,他们一伙又来到上海某高级夜总会,消费五千余元,套取现金八千余元,因当时现金不够,仅提取了现金五千余元,后因被警方抓获,故未能收取剩余的三千余元。

    6月5日凌晨,这伙人又窜至某酒吧刷卡实际消费九千余元,套取现金二千余元。6月5日下午,当他们来到某名表城南京西路专卖店,想故伎重施购买一块价格为七万五千元的江诗丹顿手表时,被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信用卡存在问题,心虚的李家荣、杨娟立刻弃卡逃走,后李家荣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

    6月5日晚,财迷心窍的颜顺利、杨娟又到某夜总会挥霍、套现,并于次日下午至高级酒楼用餐,最终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顺利、李家荣、杨娟伙同他人共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我国骗购商品、消费结帐及套取现金,共计价值19万余元(7.9万余元未遂),其中颜顺利参与诈骗价值19万余元(7.9万余元未遂),李家荣参与诈骗价值18万余元(7.8万余元未遂),杨娟参与诈骗价值19万余元(7.9万余元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李金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一位农民冒充煤矿老板诈骗70余万元获刑12年 ·收取“活动经费”帮人换工作 使命不成假币还欠款
·伪造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督办函实施诈骗被判刑 ·号称交钱就给驾照 骗子卷款1.72万被判两年
·发短信诈称信用卡异地消费须保护 7人卷走24万元 ·谎称能买火车票 诈骗团伙“特殊套餐”蒙蔽旅客
·"老总表弟"高薪招聘设圈套 诈骗5人15万获重刑 ·以婚托为职业骗钱 一对野鸳鸯骗倒六个痴心人
·一诈骗团伙谎称建机场 骗工程保证金84万 ·老惯犯"导演"涉案金额40余万特大短信招工诈骗案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房屋租赁生纠纷 游泳冠军乐靖宜被判返还5000美元
发短信诈称信用卡异地消费须保护 7人卷走24万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