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的淮南“6.22”特大假烟案,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4月4日上午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某、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1万元;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1万元。 2005年6月19日晚11时许,郑某伙同刘某驾驶车号为皖S-10331的解放牌货车,在福建省漳州市郊区装上用蛋卷伪装的各种品牌假烟,准备运往山西省太原市交给他人销售。郑某在运输中负责联系并跟车接送货物,刘某明知为他人运输假烟,仍受雇为郑某开车。6月22日上午,两人驾车途经安徽省淮南市白蓝宾馆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货车内搜出19种规格、各种品牌“卷烟”330件,共计1.65万条。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系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81万余元。
大通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刘某明知运输的货物是他人用于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但该批假冒伪劣卷烟尚未运送到目的地销售即被查获,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在运输中负责联系并跟车接送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受雇为郑某开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大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