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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应被列入机关作风建设民主测评范围
作者: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院长 官昌清 发布时间:2006-04-11 16: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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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把机关作风建设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每年开展测评、通报测评排名情况、督促整改等措施,对促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进一步树立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被纳入机关作风建设民主测评的范围之内,从帮助法院切实转变审判作风的初衷来看,确是一件好事,但从现实情况看,却存在诸多问题:
1、将审判机关纳入机关作风建设民主测评活动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居中裁判者,其工作性质、职能和工作地位与行政机关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宪法和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审判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包括县级干部、区直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部分企业负责人等在内的测评主体,不少同志对案件进行过问、施压、说情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其主观愿望达不到,或者法院判决、执行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他们在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中给法院一个“不满意”或“基本满意”,也就不难理解了。 2、对法院机关作风建设民主测评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评价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好坏主要取决于参评主体的投票,并以此为基础按一定方式计算出来的分值,作为对机关作风建设情况进行定位的主要依据,这一方法不具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一,整个评分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决定了测评活动难以保证科学性。《区直机关作风建设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测评对象综合得分是:年中测评分×25%十年终测评分×75%+实绩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和实绩考核两大项指标没有实施细则,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参评人员测评完全是凭个人印象和好恶,随意打钩画圈,很难客观公正地反映各个单位工作的全貌。这种民主测评与中央规定的政法机关不得参与行风评议活动没有质的区别。 第二,参评人员个人素质的差异性,决定了测评结果难以保证公正性。部分参评人员对法院工作并不了解,对审判程序和办案规则知之甚少,有的所感知的法院工作往往是从一方当事人处所得来,甚至有的完全是道听途说;有的侧重于从本地方、本部门利益考虑问题,并以此作为衡量法院工作好坏的标准;有的本身就是法院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 第三,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院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的不客观性。法院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社会矛盾的最后交汇处,加之执法环境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一纸判决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事例确实较少,也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如果受这种情绪影响来作评判,人民法院的工作很难做到所谓的“人民满意”。 综上所述,将人民法院纳入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对法院开展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将会造成很大困扰,将会削弱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最终有损党委、政府的形象和权威。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应将法院纳入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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