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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 庭审焦点: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 高研    发布时间: 2006-04-20 12:34:28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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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高淳境内的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被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后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余万元。4月19日,这起高淳县民政局起诉李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案在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20家中央与地方媒体旁听了当日庭审。

    原告提出,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被告均辩称,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原告仅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被告同时提出,原告对该实施细则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该实施细则第七条指出这种救助是指提供食物、住宿条件,并不包括民政局可以原告身份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的权利。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后,由于争议太大,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有关人士认为,随着工业化发展、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一批年老体弱者、身有残疾者、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等生活无着落的弱势人群,为解决温饱在外流浪乞讨,大中城市的救助站为其中一部分人提供了救助,但大部分的这类人员则在县城、乡镇流浪乞讨,过着自生自灭的生活,一旦他们的人身遭受侵害,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及时的保护。关于对不知名流浪汉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这也是目前社会救济体系暴露出的盲点。民政局作为原告为该部分群体维权,这一尝试的出发点毫无疑问是好的。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未知名者主张权利,那么人的生命权如何能得到尊重与体现,肇事方、保险公司又是否有不当得利之嫌?如果民政部门有权,获得的赔偿款又如何进行管理?隐藏在该案的一系列的问题,已超出了案件审理本身,民政局胜诉与否的意义已在其次,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权,由哪个部门行使,这是我们立法、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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