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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执行经验谈

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方法
作者:周卫亭   发布时间:2006-04-26 13: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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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采取一定措施迫使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行为义务,使权利人的行为请求权得以实现。

    行为可分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

    可替代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是特定主体,当义务人不为该行为时,执行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不可替代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属于特定之人,该行为只能由义务人本人亲自进行,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如当面赔礼道歉、背书转让、特殊工程设计等行为;义务人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法院既不可能以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的执行措施执行,也不能采取替代履行措施执行。

    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再次教育,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这种方法不是强制执行措施,但实践证明,执行中有针对性地向被执行人宣讲有关的法律政策,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是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对被执行人以妨害执行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其施加压力,促其履行。

    三是裁定赔偿。被执行人被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不可替代行为的,不能因已罚款、拘留而免除其义务,仍要继续执行,执行法院可根据强制执行有关理论裁定赔偿,将不可替代的行为转化为金钱给付,然后依金钱给付的执行措施对其执行,当然,这一执行方式还需要法律的完善。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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