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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个案请示不应留尾巴
作者: 王琳    发布时间: 2006-05-18 1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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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2004年7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就原告杨媛诉被告北京天九传媒公司侵犯人格权案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造美女”一词,是对经过整形后女性形象的特定称谓,已为社会普遍接受,不带有歧视、侮辱等内容;被告称杨媛为“人造美女”以及取消杨媛参赛资格的行为,不会导致公众对杨媛个人价值客观评价的降低,不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犯(详见正义网7月21日第四版报道)。

   司法实践中进行个案请示的做法由来已久,试图取消个案请示制的努力也一直没有停歇。最高法院早在去年11月30日就发布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可以看出,扬州中院的决定与最高法院的通知在取消个案请示的大方向上并无二样,只是除外情况有别,一为新类型案件,一为疑难案件。

    取消个案请示,笔者是举双手欢呼的,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四级二审制的实行,保障合议庭责权的统一。

    首先,个案请示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作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上诉权既是对一审裁判的监督,也是产生第二审程序的重要途径。个案请示使上级法院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一审案件的审理,不可避免地使名义上的一审演变为事实上的二审,在此境况下,当事人的上诉权形同虚设,二审终审制归于流产。

    其次,个案请示也直接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在我国宪政体制下,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因现行《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而被赋予了具体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权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案件请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直接参与了一审案件的审理,破坏了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性,增强了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上级法院的依赖性,使上下级法院间蒙上了浓厚的行政依附色彩,导致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流于形式,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个案请示之所以被一些法院乐于采用,其原因虽然与部分法官素质不高,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纠纷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仍在于法官权责的不统一。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司法文明的推进,司法实践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错案责任追究制、法院院长引咎辞职等具体的制度设计又使得法官的责任被前所未有地强化。一方面,独立行使审判权常常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责任机制的完善使法官切身感受到了责任的难以承受,这在客观上使得内部请示往往被作为转移矛盾,逃避责任的工具。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取消个案请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请示”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规律,而与具体的“个案”并无关系。不管是不是“新类型案件”,抑或“疑难案件”,同样应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样应避免因请示而导致独立审判落空,同样应强调合议庭权责的统一。更何况,对具体的法官而言,何案可称“新类型”,何案可谓“疑难”,本身就是个说不清也道不明的“疑难”问题。留下这个尾巴,只会为冲破个案请示的禁令找到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

    当然,个案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总有令法官在适用法律上普遍感到“疑难”的时候,那么,法官们相互之间的研讨,法官向院外的法学专家请教,都不失为解决适用法律之难的办法。但无论如何,“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也绝不能以充分体现了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请示”来加以解决。否则,我们为取消个案请示所付出的努力又将陷入劳而无功的窘境。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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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请示制度该寿终正寝了 ·取消个案请示应改革错案追究制
·取消个案请示利于提高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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