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执行追踪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公证借款合同有诈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作者: 赵军    发布时间: 2006-05-23 11:06:24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发现,贾某申请执行范某、熊某公正债权文书一案,贾某与范某、熊某通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文书内容不真实,公证书确有错误,于是裁定该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熊某、范某为了跑客运,与贾某进行协商并口头约定:由贾某出资27万元买了一辆“金龙” 牌大客车,贾某把车辆租给熊某和范某使用。自2005年9月起至2008年2月,熊某、范某每月给付贾某租金1.6万元,共计租金47万余元。双方并约定到期后车辆归熊某和范某所有。

    2005年7月19日,贾某与熊某、范某将彼此之间的租赁合同却虚构成一个借款协议,并由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以(2005)平证字第350号公证书进行公证。协议中写道:熊某与范某因业务拓展需要向贾某借款47万,熊某与范某按月还款,每月还款不少于1.6万元,每月还款时间为当月2日前。2005年9月开始偿还,直至还清。熊某与范某如不按约还款,则贾某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及利息,熊某与范某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为了保证按时还款,熊某与范某同意以“金龙”汽车一辆作为抵押,并将整车发票及除车辆行驶所需手续外的其他相关手续交由贾某保管。熊某与范某如不能按约还款,贾某有权直接变卖或接受经营该 “金龙”车。

    2005年9月至11月熊某与范某按照约定每月给付贾某1.6万元,之后由于熊某与范某没有继续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1月贾某就将车辆从熊某和贾某处开走。2006年5月10日,贾某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要求熊某和范某按照还款协议偿还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6个月的债务,共计9.6万元。

    执行法官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得知,双方只是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而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熊某与范某并没有向贾某借款47万元。由于双方公正的债权文书不真实,公证书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款之规定,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该公证的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40年前房产遗嘱无法公证 广州老太状告房管局 ·警察成为被执行人 法院异地公正执法不留情
·债务人公证放弃继承被判无效债权人起诉公证处侵权被.. ·南昌:丈夫为私吞财产“借”妻公证
·论新时期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房子“无端”被卖 七旬老太状告公证处
·保全证据未侵权 合法行为受保护 ·经过公证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可以被法院撤销
·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超出法律规定 ·公证不公,国家公信力之痛
新疆兵团金银川法院为10名申请人集中兑现18万执行款
云阳“垃圾伤人致人死亡”赔偿案11年后执结
全椒法院为民工追讨工资 24万元执行款当场发放
嘉陵法院巧执三案化解四方矛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