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钦州市的市民宁某来到钦北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她的起诉。她激动地对行政庭主办法官说:“想不到我的证书这么快就可以拿到了,想不到不用开庭也能打赢官司,这多亏你们的认真负责。” 原告宁某于2004年12月24日取得被告颁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2月30日向被告提出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经被告审查后于当日作出同意受理的通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20天,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0天内要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但因种种原因,直至2006年3月29日,原告仍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便一纸诉状将该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法院立案后,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副本时,便通过详细了解,弄清楚整件事情的起因经过。法官随即向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表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听了亦非常重视,当即表示尽快查清原因,协调补办。在应诉通知书送达还不到10天,被告便将许可证件送到原告宁某的的手中,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钦北区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大力加强协调工作,通过强化个案行政法律宣传、及时汇报争取支持、实行“一把手”工程、实施庭前证据交换和帮助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等一系列方法,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钝化“官民”矛盾;使行政纠纷得以迅速解决,实现了在行政诉讼中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权威、司法处理服判息诉的“三赢”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