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文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制度)。机动车每年都要交纳数额不菲的保险费,少数驾车司机(尤其是那种大吨位的货车司机,因为出了事自己不会倒霉)头脑中可能会产生这样的意识,既然已交纳了保险费,出了事自然有保险公司来料理,司机在这样的心态驱使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不可避免。更有甚者,极少数心术不正的司机将行人撞倒后,为了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故意倒车将伤者辗压致死。原因除了严重伤残者的赔偿费用可能大大超过死亡的赔偿费用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伤残者的许多医疗费项目,保险条款给予了严格限制,如骨折后内固定材料的限制,药品使用的限制,等等,导致投保者赔偿费用分摊部分的增加。 前不久发生在浙江台州的帕萨特轿车在倒车时撞倒一老妇并来回碾轧5次,致使老妇当场毙命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和受害人的家属一样,我们每个人都会对肇事司机赵某某的行为产生强烈的愤慨,谴责他的人性扭曲,良知泯灭。冷静下来,我们是不是应该想到,在这起恶性事件中,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对赵某某的犯罪动机是不是起了某种程度上的“教唆”作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预测和导向作用,在交通事故中,驾车司机如果为了趋利避害,而置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那么,这样的法律给人们带来的不是安全和福祉,而是危险和祸害。
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关系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公司不应单纯地追求商业利润,在第三者伤害赔偿条款中设置极为苛刻的条件,从而“诱使”投保人铤而走险。如何完善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发挥法律正确的预测和导向作用,杜绝人为悲剧的发生,这也许就是浙江台州帕萨特撞人事件带给我们的一个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