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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泽林在民商事审判管辖实务研讨会上要求
进一步提高管辖司法水平
作者: 郭士辉    发布时间: 2006-05-25 08: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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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期2天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管辖实务研讨会5月24日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会议旨在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精神,促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推动审判管辖实务发展,加强立案机构审判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司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参加会议并讲话。

   苏泽林指出,目前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管辖秩序方面仍然存在规避管辖法律规定、制造管辖争议等诸多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诉讼法律制度不健全。他强调,在今后的民商事审判管辖制度改革中,应着重把握好级别管辖的确定和调整问题,解决地域管辖中存在的管辖法院多重性问题、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以及逐步统一民商事案件管辖审判指导体系的问题。

   苏泽林说,为解决长期存在的管辖秩序失范问题,最高法院先后就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并通过个案指导等形式解决了大批案件,对规制管辖秩序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为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此次研讨会也要为今后的立法修改和司法改革做好实证基础工作。

   为确保民商事管辖案件的公正裁判,苏泽林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管辖审判工作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案阶段管辖审查工作,特殊情况下要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二是改革管辖权案件的审理方法,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进行审查;三是合理行使释明权,不得随意剥夺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四是严肃审判纪律,做好管辖争议的审判工作,加大指定管辖的力度。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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