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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个案上督促政府信息公开
作者:刘武俊 发布时间:2006-06-06 15: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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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日前报道,上海某报政法部记者马骋为了对一新闻事件进行深入采访,于2006年4月18日向上海市规划局传真了采访提纲,但该局不予答复。4月23日,他又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再次遭到拒绝。为此,他一纸诉状把规划局告到了法院。笔者认为,这起记者状告政府规划部门“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具有通过诉讼个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意义,颇值得关注。
这起记者状告政府规划部门“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彰显了公民政务知情意识的觉醒和政务知情权的诉求。从一定意义上讲,以权利制约权力乃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其实是一个此起彼伏的相对牵制关系,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往往与公民权利的诉求过少过弱有关。在倡导依法行政的今天,要突破“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政务神秘化的潜规则,既有赖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同时也有赖于公众政务知情意识的尽快觉醒和政务知情权的积极诉求。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政务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一般而言,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对社会公开。上海是第一个在全国省级政府中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章的,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除属于国家机密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信息不公开”是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要对付这种行政不作为现象,最有效的武器就是像这位敢于较真的记者一样勇敢地拿起行政诉讼法这一法律武器,以民告官的形式对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说不,让无法定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门接受司法的审查和制裁。 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不是单纯立法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还应当依靠司法的力量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依靠司法的力量维护公民正当合法的信息知情权。我希望上海的这起记者状告政府规划部门“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司法个案,能够成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借鉴意义的司法范本。(原载:大众日报) 来源:人民网 编辑:漆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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