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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假冒“中华”铅笔案一审宣判 造假夫妻获刑并处罚金250万
生产假冒铅笔达900万余支
作者:周瑞平 刘志强 骆广群 发布时间:2006-06-10 14:43:47
被告人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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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考前夕告破的沈建韬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中华”牌铅笔案,曾一度震惊全国,后被公安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等部门列为去年中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案件之一。6月9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沈建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妻子王瑞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3年下半年,蚌埠市铅笔厂原职工沈建韬与江西省华翰文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国龙、徐清华、徐卫国(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生产假冒中国第一铅笔蚌埠有限公司的“中华”牌铅笔。沈建韬提供假冒“中华”牌铅笔的商标钢印、技术指导等,并负责销售。2004年2月至2005年5月,沈建韬等人从山东省某公司购买半成品“白杆”铅笔,进行加工,生产假冒蚌埠有限公司的“中华”牌2B、2H、HB型铅笔共计4636件总数达900万余支。除去年5月12日江西南昌洪城工商分局在一家货运站查获246件总数达49万余支假冒“中华”牌HB型铅笔,以及同年6月7日公安机关从在亳州市某仓库查获的150多件假冒铅笔未销售外,其余全部通过沈建韬先后设立在蚌埠市和亳州市的仓库,批发给个体经营户陈俐宏、王志明、楼建萍、牛秀强等人在山东、浙江、河北等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4万余元。其间,沈建韬的妻子王瑞敏通过自己的账户向山东某公司汇款,用于支付购买“白杆”铅笔的货款,且在销售时帮助收发货物,记录收发情况和货款回笼的账目。经国家轻工业铅笔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沈建韬等人生产的假冒“中华”牌2B型铅笔为不合格,2H、HB型铅笔合格。案发后,沈建韬、王瑞敏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获利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沈建韬、王瑞敏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铅笔)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非法经营数额达154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陈俐宏、王志明、楼建萍、牛秀强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铅笔,多次从沈建韬处购买后加价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陈俐宏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数额巨大。案发后,4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款,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陈俐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50万元;王志明、楼建萍、牛秀强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5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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