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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老俩违规建坟受损状告村委会败诉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6-06-20 15: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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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李老爷子和老伴所在的村委会在植树时破坏了老两口儿子的坟墓,老两口在得到赔偿后心有不甘,又将村委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但由于老两口把儿子的坟墓建在了集体土地内,违反了殡葬管理规定,在法律上不受保护。6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老爷子和老伴的诉讼请求。

    已年过半百的李老爷子的家庭很不幸,大儿子和三儿子先后都因车祸不幸去世,伤心的父母将他们葬在了自己村后的山坡上,但这片土地原来是村集体的林地。每年春节、清明、十一等节日,李老爷子和老伴都要到儿子的坟前祭奠。

    今年1月20日,老两口再次上山给儿子上坟,却发现儿子的坟被挖了,水泥棺也暴露在阳光之下。后来,李老爷子才得知,是村委会植树挖坑时破坏了儿子的坟。气愤的李老爷子便找到村委会理论。村委会当即派人到现场查看了情况,并对坟墓进行了修复。当日双方达成协议,村委会补偿给李老爷子530元,李老爷子当日领取了这笔赔偿款。

    可回去以后,老两口越想越生气,他们觉得村委会的行为是对自己死去儿子的不尊重,于是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村委会觉得这件事已经处理完了,所以不同意老两口的要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及国家政策。原告违反国家相关殡葬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自行将其子的坟墓建造在集体土地内,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发现其子坟墓被损坏并找到村委会后,村委会当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毁坏的坟墓进行了修复,并与原告达成协议,对原告墓碑损失进行了补偿,已从物质及精神方面对原告进行了补偿及慰籍,故对原告要求村委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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