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郭玉玲、陈秀梅、张涵、胡美英申请执行李连东、李春莲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过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1万元,下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当场履行完毕,该案依法执结。 2004年9月28日晚11时许,王得民等三人(另案处理)伙同李常亮(男,涉案时16岁,濮阳县城关镇人)酒后无故殴打张广玉致重伤,后张广玉经救治无效于2005年3月13日死亡。该案于2005年5月19日由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李常亮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大小,作出(2005)濮刑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处李常亮有期徒刑6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郭玉玲(张广玉之妻)、陈秀梅(张广玉之母)、张涵(张广玉之女)、胡美英(张广玉之祖母)各种费用1.6万余元,因李常亮涉案时16岁系未成年人,无力赔偿,其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李连东、李春莲承担。
2005年2月15日,申请人郭玉玲、陈秀梅等四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2月20日,该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李连东夫妇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执行人员又多次到被执行人李连东夫妇的家中,要求李连东夫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连东以“孩子现在监狱服刑,自己无能力赔偿”为由,多次逃避执行。
2006年2月5日,该院依法对李连东夫妇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后,李连东夫妇玩起了人间蒸发,双双下落不明。随后,该院把李连东夫妇的照片复印在公告上,对李连东夫妇进行悬赏查找。
2006年6月8日6点,负责执行此案的执行三庭庭长程辉同志接举报,得知被执行人李连东当天6点30左右必到该县人民医院施工工地打工。接到执行举报后,程辉立即带领该庭5名执行人员来到县人民医院施工工地附近,等待被执行人李连东的出现。
6点40分,被执行人李连东向人民医院走来,执行人员迅速迎上去。李连东看到后扭头就跑,该院执行人员立即追赶,并大声表明自己的身份。眼看李连东即将逃脱,执行人员看到在李连东前方有两名武警官兵路过,就大喊:“抓住他”,两名武警官兵回头看见法院人员追赶李连东,协助追赶,并将被执行人李连东扑倒在地。李连东随即被依法拘留。被拘留期间,经执行人员反复作思想工作,苦心相劝,李连东终于同意借钱履行判决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了前述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