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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未过户 执行异议被驳回
作者:周卫亭 发布时间:2006-06-28 13: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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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一购房者购买他人房屋后为了节省相关税费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提出异议。6月26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
2005年11月16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其位于垦利县城某小区的住房一套转让给李某,李某在30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某为了节省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一直未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06年6月,王某因欠信用社贷款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信用社的申请依法查封了仍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上述房产。李某知道后,以该房产已转让给他、自己拥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的转让或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虽然已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并占有了房屋,但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异议。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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