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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法官借助多方力量执结探望权案
作者:扈亭河 发布时间:2006-07-03 1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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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29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离婚探望子女案。该案法官巧妙借助多方力量的支持,促使被执行人实现了从拒不履行到积极配合执行的转变。
王某(男)与杨某(女)系邻村农民,两人是初中同学,双方自由恋爱,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因双方性格、志趣差异较大,经过五年争争吵吵的婚姻生活后,王某于2005年10月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垦利县法院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婚生孩子年龄尚小,随杨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承担抚育费300元,在每月的最后两天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案件审结后,王某在要求探望孩子时,杨某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并不让孩子和王某见面。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杨某履行法院调解书中的协助探望义务。 执行法官第一次找杨某送达法律文书时,杨某情绪非常激动,言称“就是不让看孩子”。执行法官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觉得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做通杨某的思想工作最好,因为王某需长期探望孩子,每年探望的次数都比较多,探望一次王某申请执行一次不现实、也行不通,而且强制执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官首先找到杨某的父母,做通老人的工作,让他们再劝劝杨某,老人很痛快地答应了。但经过二十多分钟的交谈,杨某情绪虽有所缓解,但还是不配合执行。 法官了解到杨某不配合的原因主要是害怕王某把孩子带走后不再带回来。法官找到双方所在的村委会负责人,与王某、杨某及双方父母都面对面坐下来商谈此事,王某保证在探望后按时把孩子送到王某的家中。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经过两个多小时从法律、人情、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等多方面的思想工作,杨某同意王某在每月的最后两天把孩子带回家中,但必须保证按时送回,由双方所在村的村主任作为保证人,督促办理探望的事情。一起棘手的执行案件顺利得到了执结。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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