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黑老大”拉出公安局副局长整仇家?
作者:朽 木   发布时间:2006-07-05 14:52:53

AD IN PAGE
    看到这个题目,也许您有点惊诧,但一点也不错。以上这个标题除问号外,一字不拉地来自近日的《羊城晚报》。

  说的是辽宁锦州公审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其文章的小标题分别是“出十八万警方有人替黑老大一伙出气”、“黑老大一伙向副支队长借枪行凶”、“省纪检委工作人员被黑老大一伙行贿”。

  看来,说的不仅仅是黑老大一伙了。

  怕就怕“红”与“黑”勾结一起,沆瀣一气。这种局势,是会让一切正直的人齿冷而无奈的。这就叫“官匪一家”。

  曾经是在小说话本中读到,是故事。如今则成了现实案例,是事实。太可怕了。

  就以辽宁锦州这个“以董宝军为首的黑恶势力”来说,之所以他们敢于犯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行为组织及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等12宗罪名”,除了这帮黑社会团伙极其凶残、无恶不作外,更主要的是他们有后台,且其后台是“红”的,是官员。

  再进一步追究下去,“黑社会一伙”之所以能够如此猖狂,恐怕也与“红方”平时的失职渎职有关!“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警一任,保民平安一方,职责所系,天经地义。换句话说,你的“地盘”上土匪频出,黑帮猖獗,警方干什么去了?这是一个常识。

  至于被黑老大一伙买通,作了人家的走狗,听凭人家调遣,这,无疑是权钱交易的必然结果。“你有把柄在我手,服服帖帖跟我走”。还能有别的结果吗?

  怎么办?

  常规套路是:教育与法治。我说,应以后者为主!我们的教育少吗?一点不少。但往往是收效甚微。都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但要知道有规矩不执行或执行不力也同样不成方圆。要的就是言必信行必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一些关键岗位更要严加看守和看管。比如这“黑”“红”狼狈为奸,你不仅将“黑”的该判的判,该关的关;对涉案之“红”者一样严处。他们今后还敢吗?——不,确切地说,敢于以卵击石的还会多吗?

  看来,将黑老大的仇家整苦了整惨了的,不仅仅是黑老大一伙!对那些“另有其人”,一定不要放过。

  希望以后类似的案子的处理都这么去做。



来源:人民网
编辑:漆浩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瞭望》文章:高压“黑恶”不放松 ·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 以管理转型治标治本
·《瞭望》:遏制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权金化"趋势 ·湖北一刑警副支队长涉嫌充当黑势力保护伞被拘
·贵州一公安局长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领刑5年 ·洪都拉斯两名黑社会成员各被判刑822年
·全国检察机关五年来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101人 ·内部组织严密 新余市"黑老大"钟青文等19人获刑
·黑帮“帮规”再清明也掩饰不掉黑 ·河北:过去5年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成效不小
·警惕黑恶分子的“漂白术” ·开设武馆称霸一方 平顶山涉黑团伙首犯获刑19年
·民警缘何自甘沦为黑社会“保护伞” ·福建一派出所副所长勾结卖淫集团谋利被判4年
·受雇于人聚众斗殴 安阳21人黑社会团伙覆灭 ·贩毒、组织领导黑社会等 上海两罪犯今被执行死刑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