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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的“及时雨”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纪实
作者: 邵泽毅 刘兴文    发布时间: 2006-07-07 14: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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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人民法庭是法院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窗口和重要阵地,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则是法律赋予基层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责,这项职责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明确提出“重点抓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建设,抓源头,抓落实。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形成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大胆探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有效地整合各种司法资源,通过司法调解指导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服务司法调解,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矛盾解决纠纷机制,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真正筑牢了“第一道防线”,这一做法极具创新意义和推广价值。

    现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底气”可足了,他们不仅可以定期到法院接受培训,调解民事纠纷时向法庭的法官“取经”,而且还可以在法院开庭时列席、参与调解,同以前相比,他们的调解本领可真是长了不少。这一变化得益于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感召下,和谐社会构建的的呼声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引导下,探索建立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指导与服务中实现“互动”“双赢”的调解格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河东区十个乡镇办事处的司法所都建立了调解中心,具备了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全区342个村和大部分重点企业设立调解员达到2600余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调解组织和民情信息网络,但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不足、调解能力不强、调解中心设施利用率不高等问题也相当突出。指导人民调解是人民法庭的一项职能,但现实中司法调解指导只能发挥不力,与人民调解缺少衔接,二者的“脱节”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于是,从2005年10月起,河东区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九曲、凤凰岭和相公3个乡镇办事处进行了试点,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

    为确保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河东区法院建立了四项机制:一是人民调解指导机制。法院在各基层法庭建立了指导民事调解工作办公室,将辖区民调指导网络标示上墙,建立联系卡,形成长效联动工作机制。法院在全区342个村和重点企业、厂矿聘请民事诉讼调解员,司法局在基层法庭聘请人民调解指导员。各基层法庭采取定期举办培训班、包片指导、以会代训等形式,对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二是人民调解参与机制。各法庭借助各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中心的硬件,成立了便民调解法庭,定期巡回办案,就地调解。同时,建立民事调解激励制度,适时邀请民事诉讼调解员参与调解。三是法院与调解组织的信息互动机制。法院与司法局通过建立预警和联席会议制度,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案件登记簿,将案件当事人、案由和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逐案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道纠纷调处情况。调解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民调员可以向法庭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请求协助,对不能及时调结的案件,民调员正确引导当事人起诉。起诉后,法庭仍按正常的审判程序审理,可以邀请民调员参与调解。四是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现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结合的调解格局已在河东区逐步推开,改革带来的变化就是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数量直线上升,人民调解员素质普遍提升,一些矛盾在调解中心就得到化解。人民调解员通过接受培训和指导,工作水平和积极性大大提高。该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调解中心主任王西文说,改革前该中心的调解成功率只有50%左右,但去年至今调解的案件成功率达到了90%。法院的案件调解率也有了明显提高。九曲、相公法庭从试点的那一天起,都坚持开庭时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截至现在共处理该类案件46件,调解结案40件,撤诉2件,调撤率达到91%。通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化解在了初始阶段,有效减轻了法院工作的压力,今年1至4月份,全院受理民事案件625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个百分点。而案件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今年1至4月我院审结的520起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396件,调撤率达到了76%,较去年同期上升了6%。判决的案件中,呈现出上诉案件少,申诉、信访少,服判息诉多,自动履行多的可喜局面。

    矛盾排查、预警机制初步建立,从试点开始至今,试点乡镇办事处无矛盾激化,无上访案件发生,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成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及时雨”。

    对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方民说:“大调解机制最大的成功就是实现了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动,通过互动实现了双赢,司法调解的指导确保了人民调解的质量,人民调解的参与提高了司法调解的效率。这一机制有效地整合了各种司法资源,及时解决矛盾纠纷,方便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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