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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败诉”的法治意义
作者: 陈光明    发布时间: 2006-07-10 16: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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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4日,一起状告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诉讼在浙江宁波宣判,环保总局败诉。当地舆论认为,作为建国以来环保总局首度成为被告的该案判决结果,凸显了国家在实行环境保护上的决心——即使是作为环保最高职能部门的环保总局,也可能因执法不力而遭受问责。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间,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的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滩涂海水养殖池塘发生特大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因为涉及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环保规划和建设,由此事故引发的连环行政诉讼,先后涉及到从区一级环保局、政府到温州市、浙江省的环保部门和政府,一直到国家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败诉了,判决结果认为:撤销被告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环保总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虽然环保总局目前还没有遭受“问责”,相关人员也没有因此受到处罚,但是,这个判决已经让国人为之一振,并且,在我国整个法治的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据报道,养殖户们曾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被批转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该支队调查认定滨海园区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问题;因园区是浙江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因此建议浙江省环保局作出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滨海园区将被责令停产。但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出处理。2005年8月29日,养殖户们向环保总局提出复议申请,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由此不难看出,在整个事件中,养殖户们一直处于弱势、被动的一方。并且,他们可能对浙江省环保局和其所管辖的滨海园区是何种关系不甚了解,更没有足够的资本跟浙江省环保局甚至环保总局这样的政府部门“周旋”,他们所能凭借的就是对我国法律及司法机关的信任。

我们可以想象,宁波市中院在审理此案时的难度,国家环保总局在一中级法院败诉,其判决称得上“经典”。从这个角度说,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同时给了社会公众更多的法治信心。(原载:工人日报)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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