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邹新建故意杀人上诉一案。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江西省高级法院在赣州市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死刑二审案件。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被害人廖洪莲许诺为被告人邹新建介绍对象,并收取邹好处费300元,后一直没有结果。为此,邹新建于2006年元月29日(农历大年初一)到赣州市章贡区大新开路1号廖洪莲的住处向廖索要300元,因廖没有还钱,邹心生怨气,萌发杀害廖洪莲的恶念。2月1日,邹新建为准备作案工具,到朋友刘某的住处趁其不备盗得铁锤一把。2月3日晚7时许,邹新建酒后携铁锤来到廖洪莲的住处,当邹新建再次向廖洪莲索要300元未果后,便趁廖洪莲不备之机,从上衣口袋拿出铁锤猛击廖的头部数下,将其打倒在地,后盗得被害人佩带的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个,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廖洪莲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廖洪莲被盗的金耳环、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327元。
2006年6月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邹新建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邹新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院遂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高院《关于规范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仔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本案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最后,法庭认真听取了上诉人邹新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因案件较为复杂,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