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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审判权监督与法官队伍建设
作者:徐必宝   发布时间:2006-08-01 19: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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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权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的国家权力。审判权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排他性,因此,又具有十分显著的权威性。由于审判权在国家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关系调整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又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进攻和交易的对象。据有关资料统计,2003年1——11月份,某省法院立案查处的案件有78件共88人,其中利用审判权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而下水的法官达76人,占立案查处人数的86%。由此可见,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打造清廉纯洁的法官队伍,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十分紧迫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

    一、审判权的监控与法官队伍建设的辩证统一

    任何权力必须受到监控,不受监控的权力尤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最终必然造成人仰马翻,这已经被无数事实所证明。审判权也决不例外,他与法官队伍建设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统一体。

    首先,审判权的监督是监人与监权的辩证统一。万事人为本。审判权从广义上讲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从狭义上讲是法官对个案的裁判权。法官是具体的人,审判权是具体的事,审判权是通过法官来行使的,离开法官,审判权则无人执掌,成为权力真空,离开审判权,法官则无能为力。由此可见,法官和其手中的审判权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他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密不可分。监督审判权力也就监督了掌握这一权力的法官。离开了对审判权的监督谈法官队伍建设,那是本末倒置。

    其次,审判权的监督是监人与监事的辩证统一。法官行使审判权,通常情况下是以个案为载体进行权力运作的。审判权之所以表现为权力,只有经过对个案的审判才能展现出来。由此可见,个案则是承载审判权力之舟,法官则是掌舵之人,如果离开了个案之舟,法官及其手中的权力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根之草。因此,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就是对审判权的监督,对审判权的监督就是对法官的监督。由此进一步得知,加强法官监督必须从加强对法官手中审判权力的监督,对法官审判权力的监督必须从个案监督开始。

    再次,审判权的监督是监人与督法的辩证统一。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即司法权。公正裁判、秉公执法则是善用审判权力的最终目的。法官是裁判、法律是准绳。法律对于法官来说,尤如战士手中的武器。法官与法律的结合,也就如同士兵与武器的结合。战场上士兵离不开武器,否则将坐以待毙,武器离不开士兵,否则将成为一堆废品。可见,法官和法律的结合与其有着异曲同工的道理。进而可以进一步推论,强化对法律的监督是从另一个方面表现出对法官的监督,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审判权的监督与法官队伍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性

    权力历来是一把双刃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也无不表现出这种属性。然而,法官手中的审判权力和法官队伍建设又具有其他权力所不可替代的独有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权的广泛性与队伍建设的全面性相一致。

    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赋予少数几个人或某一个人行使,尤其是行政权,表现得比较集中,这种权力只控制在少数人手里,如果要对这样的权力进行监督,只需要对少数几个人或者某一个人进行监督,相对而言就显得比较容易一些。而审判权不同于行政权,他表现得比较分散,并不是集中在院、庭长手中,而是分散在一层人手中。滨海法院现有人员127人,直接掌握审判权的法官就有82人,不含在一线的法警12人,书记员12人。要对如此众多且直接掌握审判权的人进行监督,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此则进一步证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之所以难抓、难管,违法违纪法官履禁不止,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判权分布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与队伍建设的全面性是相一致的。权力越是分散,掌握权力的人越多,权力在某一局部、某一个人身上失控的可能性就越大,队伍建设的难度也就越大。

    2、审判权的独立性与法官队伍建设的艰难性相统一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司法审判权所固有的中立性,要求其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不受任何干扰,更加超脱,更具独立性。因此,还权予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成为几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审判权表现出的这种独立性对于裁判的中立性无疑是有益的。然而,给审判权监督却带来了麻烦,进而给队伍建设增加了难度。独立和监督的一对矛盾突出的表现出来,关系难以理顺,处理难度较大。

    因而,法官因此而出问题的也较多。无锡中院执行局审判员陈文庆先后3次收受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和财产变卖买受人现金人民币7万元。这3件案件他都是他一人单独办案、采取“先斩后奏”式合议方式、执行权与委托评估权集于一身,陈最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类似陈文庆受贿案件和其他违法执行案件的出现,不能不说明独立与监督这对矛盾所带来的弊端。

    3、审判权的自由裁量性与对法官队伍的腐蚀性相对应。

    审判权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适用和裁量上,它不同于其他权力,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弹性不大。而审判权具有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以此让掌握权力的法官来平衡法律。然而,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自由权”,使得很多法官失去了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规避法律的惩罚或者取得非法利益,正是看重了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争夺“自由裁量权”向已方倾斜,正所谓“案件一上门,双方都托人”,把法官当着拉拢腐蚀的靶子来攻克。面对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在一些意志薄弱者中,便产生了公权与私利的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交织在一起,腐蚀人们的灵魂、腐蚀法官队伍、亵渎神圣的法律。由此可见,审判权的自由裁量性与其对法官队伍的腐蚀性是相对应的。

    审判权与法官队伍建设所表现出来的独有特性,揭示出对审判权监督的内在规律性,反映出法官队伍建设的复杂性、困难性和艰巨性。它同时告诉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关心工作人员,必须在监督审判权力上下功夫。

    三、强化对审判权的立体监督,切实保证法官队伍清廉纯洁

    由于审判权分配上的广泛性、运作上的独立性、行使上的自由裁量性,决定了对审判权的监督必须构建一种大监督机制,形成多方位、多途径的立体监督网络。

    1、突出重点,构建对审判权的大监督机制。

    所谓大监督,是指内外结合、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内外结合,是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主要通过审判监督、纪检监督、行政监督;外部监督:主要通过法律部门监督、权力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信访监督。所谓纵横交错:是指审判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纪检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当事人信访监督,形成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纵横交错的监督机制。在这些监督中,必须有一个领纲的主要监督部门,使得整个监督归口,防止相互扯皮。近几年,滨海法院在构建大监督网络上做了成功的偿试。他们在监察室内部专门设立一个督查组,负责协调监督体系中各监督部门的关系,办理具体督查事项。督查组在整个监督网络中是一个领纲的部门,他的地位显得十分显得十分重要。

    审判监督是一种法定程序的监督,它是以案件为载体,通过专门机构,法定程序来实施,通过有效地监督来实现其裁判的公正性。法院的纪检监督,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集中表现在消除司法腐败上,而司法腐败现象同样是在办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在案件上的裁判不公,通过对裁判不公案件的监督,进而监督法官的办案行为,纠正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判监督恰恰就是对案件的监督,依法对错案进行再审和改判。由此可见,二者殊途同归。行政监督则是领导者运用行政权力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组织层面和管理层面上,在实体上主要是对审判权力的监督。通过严谨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对审判权监督的目的。在外部监督中,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它监督既对事又对人,是一种法定层面上的监督。人大监督直接表现为个案监督和法官人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衡。此外,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他可以直接反映社会呼声和民众意向。因此,通过新闻媒介、群众信访等渠道监督审判权力,是内部监督所无法取代的手段。所有这些监督,形成多方位、多渠道、多层面的大监督机制。

    2、多措并举,强化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

    第一、改革办案工作机制,实现权责统一,增强审判权行使的公开性和准确性。原有的办案机制是在把审判权当作行政权对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裁判混乱,权责不明,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为此,必须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要求,改革办案工作机制。一是要发挥审判委员会作用,充分发挥审委会宏观管理监督职能。由于我国立法过于原则,弹性条款较多,为个别法官的恣意裁判甚至徇私枉法提供了便利,法院审判委员会应根据立法目的,结合审判实际,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标准,统一尺度,规范审判活动,宏观上保证审判权的正确有效运行。二是发挥合议庭作用,纠正合而不议的现象,严格界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各自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合议案件时必须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绝不能谁承办案件谁说了算。作为审判长不任是否属于自己承办的案件,都要对全案承担责任,充分体现合议庭的作用,发挥其整体功能。同时要通过示范观摩庭、听庭评庭等活动,透明审判过程,形成一种大监督态势,可直接避免对审判权的滥用。三是在大力推行独任制的同时,考虑对独任审判员一定的权力制约。为了杜绝独任审判变为独人审判现象的发生,一要选准人,让那些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同志担当独任审判重任;二要严监督,凡是独任审判的案件,监督检查要从严,追究要从重,真正使一线的同志,对审判权慎用,对案件慎判。

    第二,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分解监督职能,用足法律手段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分解监督管理职能,构筑立体化、全方位监督管理机制是强化审判权监督的一个重点。一是要充分发挥审委会对审判权监督总指挥部的职能作用。二是要充分发挥立案庭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的监督职能。久拖不决、待价而估,是权力寻租的一种重要途经;职能重叠、职责不明,是作风拖拉和权力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必须实行流水作业,流程管理,把分解审判工作作为具体的环节,各个环节上的工作由不同的审判人员负责,实行前手与后手的工作签交制,实现审判前后的有效监督。立案庭对接近审限案件进行催办,对超审限案件进行督办,对案件流动情况定期作出通报,促使审判工作环环相扣、合法规范。三是加强自纠,突出审监庭的审判监督职能。明确审监庭必须复查所有判决生效的案件,及时对违法违纪审判的案件进行有效救济,不能因案件审结而让其侥幸过关。对所有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进行剖析,查找原因,从中找出因审判权寻租而造成错案的可能。

    第三,改革审判监督机制,自查自纠,推动审判权规范有序的运行。有人说:一旦穷尽了制度,也就失去了规范。这就告诉人们,应该辨证地看待建章立制。没有制度不行,而制度太多太滥也不行,制度贵在精,贵在落实。实践证明,督查是狠抓落实的有效途径。要让督查者有位、有责、有权。督查组从听庭评庭、调阅卷宗、责询等方式参与到个案的具体审理中去,面对面地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当场纠正,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3、全方位出击,强化对审判权的外部监督。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只靠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来加以补充,这样才能立体化监督,才能有效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和错用。

    第一,构建大信访格局,让人民群众来监督审判权力。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畅通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在法院内部要打破部门界限,把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日常制度建设等方方面面发生的信访和群众的批评意见,统统登记汇总,实行首访负责制,尽量使人民法院接访一步到位,杜绝推诿扯皮。要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定期到信访部门了解情况,及时掌握监督查处的主动权。

    第二,建立报告联络制度,让党政部门来监督审判权力。应主动相邀,虚心纳谏,请求党委、人大、政法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一起来监督审判权力的行使。要建立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他们的评议。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纪委、监察局、政法委等部门牵头,定期召开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从外部了解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情况。三是建立监督联络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作为法院行风和廉政监督员,定期反映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邀请他们到法院进行座谈,视察法院各项工作,面对面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建立互动机制,让工作人员家属来监督审判权力。吸收工作人员家属参与法院审判权的管理,把对法官审判权的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之外,扩展到工作人员生活区域,构筑一张廉政安全网。一是应建立业余活动查访制。负责掌握和了解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情况。执纪督查组成员以明查暗访、接听举报等方式监督工作人员业余活动。二是信息交换制。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和工作人员家属交换意见,了解情况,从而实现互动,确保监督取得实效。三是廉政监督奖励制。对工作人员家属一年的廉政监督情况进行评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对审判权力的监督与法官队伍建设是一对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联系,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既有艰巨性,又有可防范性的矛盾统一体。在一定意义上讲监督好审判权力也就加强了法官队伍建设。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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