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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李明德
发布时间:
2006-08-04 15: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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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
• 专利权 •就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权利 •经过专利机关的审查、授予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覆盖的是专利技术,或者发明创造 • 专利申请权 •就有关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授予专利权 •披露相关的发明创造,界定自己的发明 •专利申请权所覆盖的是申请案中的技术或发明创造 •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尚不得而知 •还有可能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缩小范围 • 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授予之后,任何人都可以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要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通常是被控侵权人 •无效的常见理由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申请人没有充分披露有关的发明创造 •没有披露申请时已知的最佳实施方案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有的范围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千手观音的事例 •无效的概率 •美国:40%左右 •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指定国为德国的,在侵权诉讼中:无效、修改、维持有效,各三分之一 •中国:实用新型的无效率为60% •专利权是一项很值得怀疑的权利 •审查中专利局无法把握的要素 •混合新颖性与绝对新颖性 •现有技术的范围:创造性的判定 •申请人无法把握的要素 •审查员的失误,申请人的隐瞒 •DVD事件 •诉前的临时措施很少使用 • 专利权本身就是一个合同:合同法理论 •合同的一方:申请人公开自己的发明 •合同的另一方:以专利局为代表的社会公众,给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垄断权 •合同的对价应当真实: •真正的发明创造: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没有欺骗专利局或社会公众:充分公开 •通过无效程序剔除没有对价、对价不当的“专利权” •专利权人只能为专利权的有效性辩护,不得抱怨无效制度 •国家赔偿? •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自申请之日起20年,或者10年 •专利权的终止 •公开声明放弃专利权 •通过不交纳维持费的方式 •绝大多数专利权不会维持到20年 •真正有市场价值的专利技术,大约为5%左右 •40%的市场化? •其中能够维持到20年期限的更少 •大公司的专利战略:打击竞争对手 •专利权证书不是市场准入证 •专利权的授予是从技术的角度考虑,是否具有市场价值是另外一个问题 •转让或许可所涉及的都是有市场价值的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
•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 •一项财产权 •可以直接利用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获得利益 •可以转让给他人,获得利益 •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覆盖的技术,获得利益 •在很多情况下,发明人不是专利申请人,不是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专利权的地域性 •包括专利申请权 •仅限于在中国大陆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要注意对方所谈的专利权的地域性 •要注意对方所谈的专利权的时间性 •有关的技术如果没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公有技术 •专利权转让的含义 •所有权的转让,即专利权从一个所有人的手中转移到了另一个所有人的手中 •原来的所有人就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创造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是权利的转让,而非发明创造的转让 •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使用权、进口权 •专利权的整体转让,而非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有关的发明创造已经在申请专利时披露,记载于说明书中,任何人都可以查阅 •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示慎重 •无形财产权,不同于有形物 •合同签订后,应当报专利局公告 •专利局登记公告后才生效 •仍然是无形财产权的原因 •获得要公告 •转让也要公告 • 专利权转让的风险 •以权利为标的,应当保障权利的有效性 •但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宣告无效 •专利权人无法保障将来不被宣告为无效 •受让人应当审慎评估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风险责任 • 1985年专利法 •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申请专利权,获得后归国家所有,单位持有 •如果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获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 • 2000年专利法删除之,所有制方面的突破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不属于技术出口 • 未经许可而向外国申请专利,属于技术出口 • 专利权许可的含义 •允许或同意他人利用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创造,如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可以是就某一项权利内容的许可,如仅仅制造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者仅仅进口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 •也可以是两项以上权利内容的许可,如制造和销售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 •还可以是某一期限之内的许可,或者某一地域之内的许可 •是专利权内容的许可,而不是发明创造的许可;是利用相关发明创造的方式的许可 •专利权仍然在专利权人的手中,没有发生转移 • 专利权许可的种类 •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即专利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之内,以约定的方式,将专利权覆盖的发明创造仅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域之内,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使用专利技术 •独家许可(sole license),又称排他许可,即专利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之内,以约定的方式,将专利权覆盖的发明创造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同时自己也保留了在相同的期限和地域之内,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利 •普通许可(license),即专利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之内,以约定的方式,将专利权覆盖的发明创造许可他人使用,并且可以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 • 以上三种许可方式的后果 •是否有竞争者,以及竞争者的范围 •诉权不同 •发生侵权时,专利权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 •包括被许可人 •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独家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只能要求专利权人起诉或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 • 获得的技术应当是一样 •综合考虑何种许可合同对自己最有利 • 按照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进一步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可以划分为 •基本许可: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 •分许可(sub-license),被许可人在获得了一项基本许可以后,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向他人发放许可,许可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之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专利技术 •分许可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包括价金的支付等等 • 按照许可合同的对价是权利金还是专利技术,还可以有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 •专利权人之间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相当于“以货易货” •跨国公司使用较多,以避免专利侵权 •许可人应当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 •被许可人应当评估专利权的有效性 •宣告为无效之前,已经履行的不得推翻 •宣告无效后,合同不再执行,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相关的责任或义务 • 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 •任何人,包括被许可人 •合同禁止挑战时该怎么办?
三、专利权的保护
• 专利权侵权: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比较,而非产品与产品,或者方法与方法 •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是发明保护法,做出发明后申请专利,获得的专利权也仅仅限于有关的发明 • 字面侵权: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体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之中,侵权人未作任何变动 •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多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 •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少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 • 等同侵权:被控侵权人做了一些改变,小则侵权,大则新的发明 •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等同替换 •希尔顿化学公司案 • 引诱侵权与协助侵权:丙烷化合物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 •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打上他人专利号 •没有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打上他人专利号 •欺骗社会公众,严重的构成犯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出或单处罚金 •冒充专利 •无中生有,编造专利号 •专利权失效后,仍然使用原来的专利号 • 5 万元以下行政罚款并责令改正 • 专利权侵权没有刑事责任 •台湾地区:2003年专利侵权除罪 •侵犯专利权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大多数国家不追究,例如美国 •法国、德国等少数国家有,但基本没有使用过,一种威慑 • 美国的虚假标示(false marking) •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 •已申请专利(patent applied for),专利正在审查之中(paten pending) •每一次违反,罚金$500; •任何人可以控告,一半归控告者 • 与中国相比,轻得多 • 发生专利侵权时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 •民事法庭 • 专利管理机关权限的缩小:决定侵权与否,不涉及损害赔偿 • 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包括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行政庭还是民事庭审理? •涉及的是行政法律问题还是民事法律问题? • 法院:可以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53个中级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 •同案不同判 •认识上的问题 •地方保护主义 •是否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专利上诉法院? •仲裁机构是否可以介入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是行政机构授予的权利,最终由司法机关决定,与仲裁无关 •仲裁是有关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不涉及权利有效与否,侵权与否 • 商标也是如此 •仲裁机构无权裁定商标是否驰名 •仲裁机构无权裁定是否侵犯商标权 •仲裁机构无权撤销商标注册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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