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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中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高层论坛暨研讨会上的讲话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熊选国(2006年3月21日 中国厦门) 发布时间:2006-08-04 15:50:15 AD IN PAGE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春天伊始,中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高层论坛暨研讨会在美丽的鹭岛——厦门召开了。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参加会议的欧盟国家的各位专家、中国中央有关部门的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中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着力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树立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必由之路。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具有的世界性危害更加凸显,已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运用刑事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更载入了TRIPS协议成为缔约国的国际法义务。面对严峻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势,各国必须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顺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求的需要。我们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今天,来自中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领域的专家、朋友聚集一堂,共同就现代社会中如何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保护智力成果产权人的权益进行交流、研讨,我相信,这对于进一步增强中欧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中国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优化中国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将会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下面,我就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中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系 20多年来,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中国认真履行承诺,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在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规定的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中,既包含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内容,也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法定刑。除侵犯专利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罚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外,其他五种犯罪最高均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对所有这些犯罪,均可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为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指导性文件。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4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同年12月21日,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有些罪名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的罪名定罪量刑标准过高,不适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实需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大幅度降低了刑事责任的门槛。2005年10月18日,“两高”还颁行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数量标准问题。这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新司法解释出台,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中国实行的是行政处罚与司法处罚的双轨制。二者之间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惩处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不同的法律予以处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可依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侵权数额或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的,才能够予以司法处罚。 应当说,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已相对比较完备,与TRIPS 协议第61条强调的“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惩罚以适用于至少是故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者盗版的场合”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与许多国家相比较,我国在有关罪名设定上是比较广泛的;刑罚的幅度是相当严厉的;诉讼程序也是比较完备的。 二、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及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高度重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坚决、及时依法从严惩处,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据统计,2005年中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05件,判处犯罪分子737人,审结的案件数和判决人数分别比2004年上升31.2%和39.8%。其中,最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审结213件,判决犯罪分子324人,结案数比2004年上升34%;其次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审结128件,判决犯罪分子214人,结案数比2004年上升21.9%。 此外,2005年中国各级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1121件,比2004年上升20.3%,判处犯罪分子1934人,比2004年上升33.2%;审结非法经营案件1903件,比2004年上升32.7%,判处犯罪分子2648人,比2004年上升26%。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均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罪名,为严惩犯罪,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终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判处的。2005年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均比上年度大幅上升,主要原因就是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大量案件的及时审结和一大批犯罪分子被依法严惩,充分表明了中国司法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立场。应当说,这几年我们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决心是坚定的,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工作强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十分明显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受高额利益驱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的侵权行为还比较严重,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中国各级法院需要面对和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 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调研和指导工作 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新情况、新问题多的特点,各级法院亟需结合当前审判实际,加强对有关问题进行应对性的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初审及终审主要是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这两级法院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跟踪立法动态,开展前瞻性研究;高级法院应当及时总结本辖区内的情况、经验,汇总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最高法院将及时汇总全国的情况,并就亟需解决的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司法解释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我认为,当前需要重点调研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多种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的不同章节中,存在法条竞合和犯罪牵连等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确定罪名以及保证同种犯罪行为的量刑均衡,亟需研究解决。 2、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何准确适用缓刑,既要充分发挥这一刑罚制度的功能,又不会轻纵犯罪,也需要进行认真研究。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标准,以正确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如何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特别是财产刑,充分发挥刑罚的剥夺、限制功能,进一步增强刑罚预防犯罪的功效,在这方面,也需要加强调研,以不断扩大财产刑的执行效果,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4、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外,受到侵权的被害人也可以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然而,受到侵权的被害人在实践中提起自诉的很少,使得立法规定的这一救济程序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找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并制定相应对策,也是人民法院今后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 5、实践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既有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也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和民事法规的侵权案件,后者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部门进行处罚。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做出有罪判决;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还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编织严密法网,形成打击合力。 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业务指导和监督力度,建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各高级法院也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于辖区内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把好案件审理质量关,提高司法保护的水平。 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透明度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特别注重依法审判和开展法制宣传相结合,大力宣传依法严惩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既增强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透明度,又扩大了刑事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在各级法院和新闻宣传部门的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初通过媒体公布了十件已审结的在全国影响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并通过互联网与广大网民交流,宣传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制度,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的宣传报道。去年一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精选了四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籍被告人顾然地等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英国籍被告人苏拉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巴嫩籍被告人李亚德假冒注册商标案等,这些案件都属于中外犯罪分子联手作案被依法严惩的案例,通过统一公开宣判和宣传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是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一条十分便捷的途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辖区内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个月,我们刚刚新开通了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站,在网上将继续公布一些案件的裁判文书。 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当前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采取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段、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体宣告人民法院的严正判决,逐步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高民众同知识产权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做斗争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社会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顺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才能始终把握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主动权。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开展合作,已经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根据相关合作计划,我们将组织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团到欧盟有关国家考察,派出知识产权法官到欧盟有关国家短期学习等。今后最高法院将有计划的开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地区之间的业务交流,共享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知识,及时跟踪研究发展动向,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复杂,专业性强,许多案件审判中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为切实提高法官的审理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和2005年国家法官学院专门举办了两期知识产权高级法官培训班,并印发了内容涵盖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要方面和基本内容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律规范”培训大纲,对知识产权法官进行专题学习和培训,保证统一司法能力的不断增强。今后最高法院还将继续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法官的学习意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重视和选调审判业务好、办案水平高、研究能力强的审判骨干,充实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队伍。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的审判机关,在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负有不可替代的法律职责。毫无疑问,经过近二十年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法院有能力、有信心在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营造一个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有力、法院审判公正高效、犯罪人违法必究的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而做出不懈的努力,为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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