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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 在“中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元明
(2006年3月21日 中国厦门)
   发布时间: 2006-08-04 16: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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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对“中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高层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衷心的祝贺,向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国内外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负有重要责任。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在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力度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2004年4月至年底,检察机关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481人,同比上升15.6%;起诉511人,同比上升5.6%。2005年,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845人,同比上升40.4%;起诉968人,同比上升51.7%。今年1月,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110人,同比上升66.7%;起诉67人,同比上升116%。加上数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情况和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情况,今年1月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215人,起诉180人。

    二是认真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大案。为了使侵犯知识产权的重大犯罪案件得到及时处理,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并派员督办了近百起有影响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重大案件,2005年又对56件侵犯商标权的大案进行挂牌督办。这批案件大部分都依法得到处理,有些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经检察机关督促后最终被定罪判刑。

    三是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专项活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主动走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发现和掌握了一批制售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线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45件28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62件564人。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对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初开始牵头起草《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该文件稿征求了中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外商和各地检察机关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200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文件稿,并将文件名称改为《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0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和监察部共同会签并联合下发了该文件。

    五是依法严肃查办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职务犯罪行为。共立案查办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379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50人。

    六是积极参与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集中解决了各地办理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提高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解决了2004年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

    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加大立案监督力度,防止和纠正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及时发现、依法查办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保护知识产权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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