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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专题讨论
提高司法效率 维护司法公正
肖扬主持讨论 曹建明作主旨发言
作者:
刘 岚
发布时间:
2006-09-22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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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9月21日下午围绕司法效率的提高进行了专题讨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主持讨论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司法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泰米尔德诺夫、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伊州沙伊尔区法院院长阿布迪拉赫马洛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经济法院法官阿舒罗夫分别作了发言。各位代表就提高司法效率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影响司法效率提高的制约因素、提高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本国提高司法效率的基本做法和改革设想等作了发言。 曹建明在发言中说,中国社会目前处于重要的转型期,转型时期出现的种种问题,使法院诉讼量大幅度增长,司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对法院提出的司法需求与法院所能提供的司法服务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2000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我们将效率作为司法工作追求的一大目标,并视为是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 曹建明说,我们所讲的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曹建明说,近年来,中国法院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完善审判独立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司法政务管理,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一是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进简易程序;二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完善独立审判制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强化审限意识,严格禁止超审限审理案件;四是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五是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努力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曹建明表示,我们还将不断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要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要在部分人民法院试点成立专门审理小额标的的法庭;要在现有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推动速裁程序的建设等等。 列别捷夫认为,司法效率首先要有条文明确的程序法作保障,还要科学地确定各级法官的工作负担,比如俄罗斯法律规定每个法官负责的人口为1.5万至2.3万,这可以使法官更加有效地工作。此外,还要推进办公现代化,并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俄罗斯法院的全部开支都来源于中央财政,这能确保法院的独立性,因为不得不从行政机关要钱将影响法院独立判案。俄罗斯正通过竞争机制选拔副博士担任审判职务,建立俄罗斯审判学院,以提高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审判专家。 泰米尔德诺夫说,哈萨克斯坦地方法院的法律及社会地位日渐提高,司法机关也日益公开和透明,并由此获得人民的信任。在国家公务员中,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最高。2000年9月,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成立了下属的司法管理委员会,以便为司法活动提供组织和物质技术上的保证。司法效率要从四个方面来保证,一是落实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完全独立的原则,二是推进办公的现代化,三是确保审判公开,庭审透明,四是法官队伍建设。 肖扬总结指出,讲究效率是现代司法的一个特征,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是各国司法面临的共同难题。当代社会发展迅速,案件多发,不容许诉讼活动旷日持久;社会公众希望法院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活动决不能效率低下。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这是对审判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当事人有权获得迅速而公正的审判。提高司法效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相信只要我们不懈努力,就一定会取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张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参加了讨论会。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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