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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权力机关受捐赠设"防火墙"
作者: 陆志坚    发布时间: 2006-09-28 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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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23日,著名慈善家李春平向北京公安机关捐赠了70辆总价值300万元的甲壳虫电瓶警车,今年4月22日,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环保局捐赠20台环保监察车。现在,又出现山西富翁刘眉寿捐800万元助公安部门购置直升机的新闻。(9月28日 东方网)

  时下,越来越多的社会慈善家热衷于用自己的财富回报社会,反哺社会,乐做善事、好事,这既说明了富人阶层的社会品质随着社会发展逐步得到了提升,也反映出了社会的一种需求,而这恰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而对于作为公权力的机关单位来说,由于其社会地位的特殊性,因而往往更易成为慈善家捐赠的对象。当然,慈善家的捐赠没有错,但问题是,公权力机关一旦与社会利益集团联姻,“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会不会在日后用公权投桃报李、“知恩图报”?

  在此,笔者绝非用小人之见来度慈善家之量,社会现实早已对此有了验证。一方面,公权力机关接受社会财团的捐赠,无形中便会与之达成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即利用公权的影响力为捐赠者提供许多别人难以“享受”的便利;另一方面,公权部门的权力倾斜,必然导致权力公平的丧失。最近,重庆公安机关明确提出将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公权失去公平后滋生的不公平行为。

  那么,作为公权力机关能否接受社会捐助,这种捐助是否会变异为寻求权力保护,抑或利用公权谋取更大利益而危害社会公平等等,都是社会应思考的问题。“捐赠和受赠现象,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其实是一个空白地带。”有法学专家如此分析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十条1款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但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政府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是否能接受公益性社会捐赠,这就使得公权力机关接受捐赠游离于了法律之外。

  因而,作为一个以公权力主导的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大背景的形成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对公权力机关接受捐赠从法律上设置“防火墙”,防止公权力的它用、滥用和寻租,乃当务之急。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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