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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构建和谐社会
——浙江法院履行“三项承诺”系列述评之一
作者:
杨润时 杜中杰 余建华/文 陈海滨/摄
发布时间:
2006-10-09 09:14:49
浙江各级法院积极履行“三项承诺”,加大执行力度,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图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集中发放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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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月底在浙江调研时指出,浙江高院提出的“三项承诺”,抓住了公正司法的要害,通过半年多来的真抓实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对此,省委满意,人民高兴,最高法院充分肯定。 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同时也指出:全省法官队伍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一支素质比较高的队伍,在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特别是在建设“法治浙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委对法院工作是满意的。 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表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 敏感的媒体突出报道了这段话并称之为人民法院对全省人民的“三项承诺”。全省法院要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上进一步下工夫,这一宣示,赢得了人大代表的热烈掌声,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反响。 全省各级法院像听到一声激奋人心的进军号炮,迅速行动起来,纷纷结合自身实际,提出落实的举措。为科学整合全省法院的积极性,使落实“三项承诺”变成全省法院深入持久的行动,应勇率队到各地法院调研,听取各种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浙江高院对“三项承诺”一一进行任务分解,出台了53条具体实施举措,并在全省统一推行。7月20日,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从1月到9月,农田里经过春播、夏锄,进入了收获的季节。9月下旬,记者到浙江采访,切身感受到了全省法院通过落实“三项承诺”和53项具体举措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落实“三项承诺”和53项举措为什么能取得“省委满意,人民高兴,最高法院充分肯定”这样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反复考量采访中收集到的大量事实,终于理出这样一个判断: “三项承诺”是人民法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抓手;履行“三项承诺”的过程,就是不断教育和动员广大法官,为和谐社会建设不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过程。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为此,人民法院要运用司法手段努力排除和消解各种影响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执行难就是其中之一。 浙江高院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群众在回答“你对打官司最大的担心是什么”时,64%的人选择“赢了官司,执行不了”,居第一位;在回答“据你所知,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大的意见是什么”时,58.1%的人选择“执行不力”,同样居第一位。 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听取省高院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汇报时指出:“执行难不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尊严得不到维护,法律的权威树立不起来。”他还援引了著名的“破窗理论”:如果有人打破了一块门窗玻璃而得不到及时修复,别的人就会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小偷就可以去偷东西。久而久之,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执行难的问题不解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就树立不起来,要在这方面花力气、下工夫。”习近平这样强调。 执行难,是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形成执行难有一些共性的社会原因,同时不同地方又有一些具体的地域性社会因素。浙江高院对此进行了广泛而充分的调研,解剖了许多具体案例,形成这样的认识: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社会诚信缺失问题,被执行人逃债、赖债盛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增加了执行难度;被执行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意识淡漠,面对强制执行时对抗情绪严重,甚至暴力抗法;一些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部门,出于狭隘的部门利益消极应付,有的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这些是外部环境的问题。 二是法院依然存在执行工作不力、不公的现象,少数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遵守回避制度,办关系案、人情案;有的案件久拖不执,消极执行;有的执行人员执行措施未穷尽,即要求按中止或终止处理,虚报执结案件数字;有的执行人员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报、举证义务,搞强制和解,损害申请执行方的利益;有的执行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不文明,激化了被执行人对抗情绪,等等。这些是法院内部原因。 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浙江高院在落实“三项承诺”中明确提出了“内外兼修,以内为主”的工作要求:在内,切实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不力、不公;在外,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一方面,加强内部规范,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努力形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局面。 浙江高院特别重视一些有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恶意逃债、赖债的行为,认为这是对胜诉一方合法权益的公然侵害,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然侵害。构建和谐社会、“法治浙江”决不能容忍这种现象。一定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让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和信用成本,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于是,这些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在浙江几乎成了过街之鼠。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座谈会上,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件事:7月25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布了第一批20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名录,涉及4家企业、16名个人,公布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年龄、欠款事由、金额、详细住址、身份证号以及照片,并开通了举报电话,向社会征求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此举立即引起轰动性社会反响。“看到自己照片被曝光后,老是觉得自己被异样的眼光盯着,真恨不得找个缝隙钻进去。”被执行人尉某见报当天就前往法院还清了1.4万元欠款。据江干法院副院长金建国介绍,目前,第一批公布的20名被执行人中已有13名交付了欠款、逾期付款利息及罚金,涉及标的金额60余万元,11名原本被列入第二批公布名录的被执行人也主动来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同时,还接到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劳模及市、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群众等来电150余个及有价值的线索27条。 江干法院的做法,只是全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一个例子。据介绍,全省今年上半年共对339件案件通过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其中得以执行的275件,执结标的金额1377万元。 为切实履行“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这项承诺,浙江全省法院建立和健全了包括执行威慑机制、基层执行协助机制、执行救助机制、打击暴力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机制、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浙江高院还强调指出,各地要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 为解决执行不力、不公的问题,全省法院普遍实施了一整套规范措施:全面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形成分权制约、相互配合的执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财产评估、拍卖工作,统一归口管理,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不得自行指定或对外委托;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制度,执行人员联系方式、执行进程与措施、执行风险、执行财产分配等情况全部向当事人公开,对重大情形实行公开听证,提高工作透明度。应该说,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经过这一番努力,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呈现良好势头。全省法院共收案82773件,同比上升7.76%;执结案件60422件,同比上升16.96%;未结案34116件,同比下降5.86%。 浙江法院在履行“三项承诺”中,强化调解意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重要切入点。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纠纷解决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可以解决一时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新的矛盾和纠纷却可能从中产生。从实践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而成的。 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因“枫桥经验”而全国闻名。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推广“枫桥经验”。由此,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以及“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为核心的“枫桥经验”,成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面旗帜。 发展“枫桥经验”,创新调解机制,成为浙江法院在履行“三项承诺”过程中的亮点。他们提出要强化调解意识,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完善调解工作机制,贯彻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的工作思路,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在加强调解的过程中,各地法院按照省高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结合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的运行,注意发挥调解在办理简易案件中的作用。今年5月开始,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在立案大厅旁边增设了调解室,立案后还未移送到业务庭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立案庭都会在第一时间安排调解。 ——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相互配合,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宁海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发文,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制度,该院15名法官兼任18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每月至少对其联系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一次业务指导。 ——建立协助调解制度,邀请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协助法院调解。 ——推行委托调解,经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人员主持调解。 今年3月,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陈某与姚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互相扭打,姚某将陈某打成轻微伤。虽经当地派出所处理,但双方未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向桐庐法院提起了诉讼。立案后,法院认为案件争议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且原、被告系同村的邻里关系,矛盾不大,可以通过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该纠纷,以便减少双方积怨。当即分别找原、被告谈话,告知其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征得原、被告书面同意后,委托桐庐县横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调解,并将诉状、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调解建议书及案件可能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等一起移送给受委托的调解委员会。横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最终说服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最后,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姚某当场就履行了给付义务。 据了解,今年1至8月,浙江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为58.33%,二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为38.61%,人民法庭的调解率在70%以上,有的超过了90%。 “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有利于案结事了,有利于胜败皆服,有利于定纷止争。”浙江高院副院长杨育林告诉记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提出并切实落实“三项承诺”和53项举措,这就把人民法院的工作推上了新起点,打开了新局面。同时,为全国法院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提供了新鲜经验。 二是法院依然存在执行工作不力、不公的现象,少数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遵守回避制度,办关系案、人情案;有的案件久拖不执,消极执行;有的执行人员执行措施未穷尽,即要求按中止或终止处理,虚报执结案件数字;有的执行人员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报、举证义务,搞强制和解,损害申请执行方的利益;有的执行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不文明,激化了被执行人对抗情绪,等等。这些是法院内部原因。 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浙江高院在落实“三项承诺”中明确提出了“内外兼修,以内为主”的工作要求:在内,切实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不力、不公;在外,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一方面,加强内部规范,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努力形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局面。 浙江高院特别重视一些有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恶意逃债、赖债的行为,认为这是对胜诉一方合法权益的公然侵害,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然侵害。构建和谐社会、“法治浙江”决不能容忍这种现象。一定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让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和信用成本,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于是,这些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在浙江几乎成了过街之鼠。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座谈会上,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件事:7月25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布了第一批20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名录,涉及4家企业、16名个人,公布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年龄、欠款事由、金额、详细住址、身份证号以及照片,并开通了举报电话,向社会征求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此举立即引起轰动性社会反响。“看到自己照片被曝光后,老是觉得自己被异样的眼光盯着,真恨不得找个缝隙钻进去。”被执行人尉某见报当天就前往法院还清了1.4万元欠款。据江干法院副院长金建国介绍,目前,第一批公布的20名被执行人中已有13名交付了欠款、逾期付款利息及罚金,涉及标的金额60余万元,11名原本被列入第二批公布名录的被执行人也主动来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同时,还接到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劳模及市、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群众等来电150余个及有价值的线索27条。 江干法院的做法,只是全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一个例子。据介绍,全省今年上半年共对339件案件通过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其中得以执行的275件,执结标的金额1377万元。 为切实履行“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这项承诺,浙江全省法院建立和健全了包括执行威慑机制、基层执行协助机制、执行救助机制、打击暴力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机制、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浙江高院还强调指出,各地要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 为解决执行不力、不公的问题,全省法院普遍实施了一整套规范措施:全面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形成分权制约、相互配合的执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财产评估、拍卖工作,统一归口管理,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不得自行指定或对外委托;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制度,执行人员联系方式、执行进程与措施、执行风险、执行财产分配等情况全部向当事人公开,对重大情形实行公开听证,提高工作透明度。应该说,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经过这一番努力,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呈现良好势头。全省法院共收案82773件,同比上升7.76%;执结案件60422件,同比上升16.96%;未结案34116件,同比下降5.86%。 浙江法院在履行“三项承诺”中,强化调解意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重要切入点。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纠纷解决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可以解决一时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新的矛盾和纠纷却可能从中产生。从实践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而成的。 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因“枫桥经验”而全国闻名。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推广“枫桥经验”。由此,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以及“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为核心的“枫桥经验”,成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面旗帜。 发展“枫桥经验”,创新调解机制,成为浙江法院在履行“三项承诺”过程中的亮点。他们提出要强化调解意识,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完善调解工作机制,贯彻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的工作思路,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在加强调解的过程中,各地法院按照省高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结合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的运行,注意发挥调解在办理简易案件中的作用。今年5月开始,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在立案大厅旁边增设了调解室,立案后还未移送到业务庭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立案庭都会在第一时间安排调解。 ——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相互配合,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宁海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发文,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制度,该院15名法官兼任18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每月至少对其联系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一次业务指导。 ——建立协助调解制度,邀请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协助法院调解。 ——推行委托调解,经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人员主持调解。 今年3月,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陈某与姚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互相扭打,姚某将陈某打成轻微伤。虽经当地派出所处理,但双方未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向桐庐法院提起了诉讼。立案后,法院认为案件争议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且原、被告系同村的邻里关系,矛盾不大,可以通过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该纠纷,以便减少双方积怨。当即分别找原、被告谈话,告知其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征得原、被告书面同意后,委托桐庐县横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调解,并将诉状、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调解建议书及案件可能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等一起移送给受委托的调解委员会。横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最终说服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最后,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姚某当场就履行了给付义务。 据了解,今年1至8月,浙江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为58.33%,二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为38.61%,人民法庭的调解率在70%以上,有的超过了90%。 “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有利于案结事了,有利于胜败皆服,有利于定纷止争。”浙江高院副院长杨育林告诉记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提出并切实落实“三项承诺”和53项举措,这就把人民法院的工作推上了新起点,打开了新局面。同时,为全国法院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提供了新鲜经验。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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