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梅金福和徐彦舫利用分别担任镇民政助理和会计的职务之便,采用虚假申报并冒领的方式共同贪污各项优抚补助款22万余元。2006年9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和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金福原任楚州区顺河镇民政科员,被告人徐彦舫原于1996年被批准招收为聘用合同制干部,后被聘用为楚州区顺河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兼民政办公室会计。1999年初,在上级民政部门对伤残、复员、病退军人及烈军属等优抚对象进行普查时,被告人梅金福向被告人徐彦舫提出并共同商定,对部分已经去世的优抚对象不予上报核销并继续登记造册,向国家财政部门虚报申请补助。
为了冒领上述补助,被告人梅金福指使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私刻部分优抚对象的私章,由被告人徐彦舫登记造册进行虚假申报。1999年2月至2003年8月期间,在国家财政部门按照申报的人数拨付的优抚补助款到帐后,被告人徐彦舫在会计资料上加盖上述私章进行冒领,冒领所得由被告人梅金福进行分配。两被告人共29次冒领上述款项共计2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梅金福分得11万余元,被告人徐彦舫分得8万余元,部分赃款被二人用于其他支出。
今年4月,被告人徐彦舫主动向楚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伙同被告人梅金福共同冒领并私分民政优抚经费的犯罪事实,后楚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向被告人梅金福调查核实时,被告人梅金福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梅金福退出赃款5万元,被告人徐彦舫退出赃款8万余。
法院认定,两被告人互有分工,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长期共同操纵并实施了多起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彦舫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伙同被告人梅金福贪污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徐彦舫如实供述其与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非揭发他人犯罪,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梅金福在纪检机关向其调查核实已经掌握的贪污犯罪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并未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梅金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被告人徐彦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除二人已退赃款均上缴国库外,责令被告人梅金福退赃6.3111万元,被告人徐彦舫退赃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