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清华大学共同举办了“21世纪商法论坛”第六届国际学术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到会发言。 这次会议以“实践中的公司法”为主题,探讨如何使公司法变为审判实践中的公司法,变为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司法。来自美国、德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家以及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共150余人参加了会议。
奚晓明指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公司和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司法对公司及其经营行为的保护上,而且具体反映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对公司内部治理模式和外部运行环境的积极影响,促使公司不断完善其内部治理、规范决策机制、降低管理成本、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并积极地净化公司对外交易的环境和秩序,从而为维护商事主体的稳定,弘扬诚信交易原则,打击并遏制公司运行中的欺诈及其他不良行为发挥积极有效的功能。
奚晓明强调,在新公司法的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司法理念应当随之更新。为了准确地理解公司法立法精神,树立先进的公司司法理念,统一公司司法的尺度,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公司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分期分批地制订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今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涉及程序性内容,初步完成了新旧公司法之间的相互衔接所产生的如何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解决相关公司纠纷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公司法规范,妥善地解决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案件,为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