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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权私卖中的新“双向收费”
作者: 巫继学    发布时间: 2006-10-17 16: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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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特定用语,双向收费始于“大哥大”的手机收费。早些年,手机是“大哥大”老板的身份象征。后来,手机平民化了,双向收费便受到了质疑。凭什么要双向收费?凭成本?凭质优?凭求大于供?都不是,凭的就是行业垄断,是政府的管制权在左右风云。本文以此为比喻,进一步说说“双向收费”进入权钱交易领域这个更广泛的话题。

  生活中,人们大都只熟悉权钱交易中的“单向收费”,比如找某掌控公权者付费办事、为了晋升而交钱听候履新、为了取得贷款给当事关联人好处费、为了摆平某事送红包请执法机关中某人出面、为了一纸公文以便办成事情而掏腰包,等等。对于公众来说,这些事可谓司空见惯了。

  权钱交易市场中,其收费是十分复杂的,可以说,公共权力能够制造出多少种使用产品,就有多少种权力商品被“卖”出,就会产生多少种权力收费。但在很大程度上,我更愿意用“双向收费”或“多重收费”来描述权力商品化、权力资本化中的此类现象。这种交易可抽象为两大类型的服务产品:一类是用公权为私利办成某件事,可称为“成事产品”;另一类是用公权为私利破坏某件事,可称为“败事产品”。权力产品是无形的,它是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各种职能的体现,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它被商品化为无形产品。由于公权为一个个国家公职人员掌控,在没有权力制衡机制的前提下,公权掌控者很容易将其拆分私用。这种私用一旦进入某种交易,公权便转化为权力商品,而权力商品在反复循环中进一步“羽化”,就会转变为权力资本。

  例如买官卖官行为看上去是一桩单纯的买卖,是一次性收费。其实不然,为了把事情办成,买官者可能不仅要付为自己说好话的钱,同时还可能要付为竞争对手说坏话的钱,有时可能还要付造舆论、搅浑水的钱。但不管什么钱,都可归为以上两类。

  又如,某开发商要想取得市政建设中的一项大工程,公司不仅要付为自己帮忙说好话的钱,同时一定也要付说对手坏话的钱。

  再如,某人因经济问题被查处了,为了捞人,这可能既要付正面做工作的钱,有时还可能要付栽赃他人、嫁祸“替罪羊”的钱……

  在这些复杂的权钱交易中,每一个竞争对手都会找到自己的公权出卖者,都不止付一份钱。用公权为人办事者,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可能成事者与败事者是不同的人。可能“一脚踢”,也可能“一事一说”。如果权钱交易做得比较“专业”,他可能提供专项服务,收谁的钱,只给谁办事,不掺搅别的事。但也有过于贪财的公权掌控者,不分各路的钱照单全收,无论甲乙哪方的钱都通吃,那他一定会为自己找来麻烦,等待他的,不是黑道给他“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就是红道让他进纪委或检察院,这在各种媒体上有大量的案例。权钱交易市场中的“双向收费”,实际上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细究起来,“双向收费”也有两种情况。前面笔者分析的是一种通例,即要么由公权提供一种成事产品,要么提供一种败事产品。

  现实生活真是富于想象力,于是双向收费发展了一种新的派生形式:它用公权人为地造出一种需求,再给你提供服务产品。比如,个别派出所放坐台小姐去当线人,专门勾引“意志薄弱”的人上钩,然后出警抓人。出事者可以有两种选择,要么花钱消灾,要么听候处理。近乎全部的结果都是出事人花钱买路走人。这样,没有行政执法处理结果,出事者等于没有发生任何事。再如,某些执法单位近乎制造“陷阱”,诱使一些人违法违规,然后将其一举抓获,之后没有上报处理,只是放风等你被“捞”。基本手法是,“我把你弄进去,我再负责把你弄出来”,演绎“双向收费”。

  比之传统的权钱交易,这种新的派生形式对社会更具杀伤性与破坏力。传统的权钱交易,是社会经济生活本身出现了问题,通过不正当乃至违规违法渠道进行解决的现象。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权钱交易通常被商人用来作为办事的“润滑剂”。一些学者曾经为这种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进行过辩解,认为它对于改革起到过某些正面作用,提高了办事效率,减少了改革成本。而新出现的权钱交易,则是当权者人为设局制造权钱交易需求。前者还打着为你办事的旗号“巧取”,后者则是赤裸裸地“豪夺”;前者还权当你是红道上人为己谋私,后者简直就是披着红色外衣的黑道行径;前者既有违法也有违规,后者却是纯粹恶性执法犯法。当然,作为公权与私利的两种交易,本无所谓好与坏,都是腐败与犯罪,但两害相较,后者的危害更严重。

  公共权力转化为商品再转化为资本,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实现形式、涵盖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双向收费”以至“多重收费”就是一个新动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邪恶总会尾随人后,不可能完全干净地清除腐败,权钱交易倒是会不断有新变种。我们能做的,恐怕是不断地完善制度,将公权置于阳光下,不仅有专门机构而且能让公民进行监督。二重的人性是不可改变的,改变的只是人性发扬的方向与比例,是利己性还是利他性、是个人性还是社会性两者的比例,以及其释放空间、反馈方向与力度。以上分析,笔者绝非从推理到逻辑,而是以现实生活中发生并被媒体大量披露的实例为基础和背景的。(作者系河南省社科院研究员,河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情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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