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落实“三项承诺”和53项举措的丰富实践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注重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通过建章立制来巩固和规范各项工作成果,就能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更加健康、规范、科学地向前发展。 制度建设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多次指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强调要完善和健全长效机制和制度,通过制度进行规范,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全国法院目前正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各级法院要重视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特别是建立健全长效性机制,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的成果固定下来,及时弥补漏洞,规范法官行为,改进工作作风,以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浙江法院出台并落实“三项承诺”,就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的典型例证。
浙江全省法院在提出“三项承诺”和制定53项举措过程中,省高级法院深入调研、充分论证,把全省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中实施的各项举措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又针对群众对司法工作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制定出一系列新举措,不断把经过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机制和制度层面,形成具有指导性的制度规范,从而更加科学、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这是一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广大法官对司法活动及其规律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经过不断探索、反复积累,最终形成了一整套“管用、好用、常用”的制度体系,从而把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推进到新的境界。这是浙江经验中一个突出的亮点。
人民法院加强制度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一方面,要巩固好制度建设的既有成果,在抓好认真落实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制度整合,使其成为互相联动、相互补充、运转顺畅、良性循环的制度机制体系,从而形成制度合力。另一方面,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基础上,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司法进程中的新创举、新经验、新做法,及时加以总结、归纳和梳理,用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为法院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还要对那些与司法工作需要不相匹配的做法,及时加以调整,尚未健全的要抓紧健全,互相矛盾的要抓紧理顺,已经过时的要抓紧废除,使这些制度和机制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制度不是挂在墙上给人看的,它要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加强制度建设,要在求长效、求实效上下工夫。求长效,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对于人民法院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持之以恒地把制度建设当作法院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真正做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求实效,就是要狠抓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努力使制度成为引导广大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行为标尺,让其融入到每一次司法活动的每一个司法环节中。
浙江全省法院在落实“三项承诺”和53项举措过程中,取得了制度建设的新成绩,提供了制度建设方面的新经验,同时反映出全国法院加强制度建设的新进展和总趋势。我们相信,经过不懈的努力,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一定会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