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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把握审判工作的根本指针
——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系列评论之三
作者: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06-10-31 09: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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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有了矛盾和纠纷有没有一个诉求和化解的有效通道,是制约和谐社会能否建立的关键所在。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人民法院不仅责任重大,而且大有可为。实行依法治国,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法制权威的建立,前提是司法必须公正,必须具有公信力,必须牢牢坚持和把握“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一根本指针。

   司法的公正,是依靠国家司法机关和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来实现和维护的,人民法院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既要有高超的司法技能,还要有一颗为民服务之心,坚持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保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公平正义得到及时伸张,从而树立起国家法制的权威,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按照“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行为,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以确保司法质量,弘扬司法正气,促进司法公正。各级法院要积极推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项司法为民举措,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人民法院便民、利民、护民的各项措施在制度上得到保障,通过权威高效的司法活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营造纠纷可诉求、利益有保障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一根本指针,必须正确处理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公正”是司法的根本要求,“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是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没有公平正义,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和谐社会也就无法实现。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伸张社会正义,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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