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视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少杀慎杀”益处多
作者: 徐爱民    发布时间: 2006-11-01 13:43:19

AD IN PAGE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一决定纠正了重刑主义的偏差,进一步贯彻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益处很多。

    由于个别地方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和某些领域腐败问题突出,不少人建议国家用重典予以弹压。但是,一次又一次的“严打”尽管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其效果既有限又不持久,为此很多人感喟“死刑的震慑作用变弱了”。事实上,这些人对刑罚的职能作用理解得不全面,只看到其打击职能,忽视了其改造职能。国家在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个体预防和群体预防,起到对被告人个人和同类群体的改造作用,以铲除犯罪产生的土壤,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有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改造职能。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后不能再复生。死刑最大的缺陷就是错杀后具有不可逆转性。毛主席曾用“杀头不像割韭菜”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道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有助于通过更为严格的核准程序,切实做到“可杀不可杀的人一定要不杀”,从而有效地避免或减少错杀。

    由此看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一桩划时代意义的立法活动。此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彰显出来的是国家对人权保护的更加重视,对犯罪分子分化和争取的更加主动,对死刑适用的从严掌握,对法制统一的贯彻落实。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这项法律制度的实施,人民法院必将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发挥刑罚的综合职能作用更加有力地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死刑案件数量今年明显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最高法院收..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