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院长在最高法院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大会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自觉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重要法宝。肖扬院长的这一论断,为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指明了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司法事业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因此,人民法院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统一起来,及时向党委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坚决维护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进程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同时,人民法院还要大力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切实把党组织建设成各级法院坚强的领导核心,确保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法院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
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当务之急是深入学习贯彻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和行动,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和公正司法水平,从而切实履行好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
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自觉服务大局,既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做好工作的保证。各级法院要掌握好这一重要法宝,深入贯彻和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