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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治的“试验田”
作者:范亚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发布时间:2006-11-08 14: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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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了“团结起来、切实维权”的口号,并切实推进在外企建立工会的工作;广东省妇联提出要“积极履行妇联职能、扎实推进维权工作”。这些都表明社会组织在积极发挥服务功能。
社会组织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转型期社会的动态稳定与和谐。社会组织立足于市场经济和平等竞争的基础之上,其发展具有志愿性、自主性和理性化等特点,较少权力、等级和裙带成分。社会组织可以建设以权利和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消解特殊利益集团的权钱交易网络,更好地制约权力腐败。 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乃是民主法治,这意味着社会和谐的根本任务是通过法律协调社会结构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关系,以规则与契约调整其相互关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使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这种互动又促进政府与公民的相互信任不断加深,使社会矛盾和权益冲突得以及时化解,使社会转型的震荡与代价得以不断减少和降低。 社会组织建设可以培育社会理性,培养公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以及民主自治的习惯,从而为建设公民政治文化和民主法治奠定基础。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实际上是公民自我教育的过程,可以转变臣民心态为公民心态,化解社会的极端情绪和怨恨心态。社会组织可以促进社会信任,积累社会共识,有助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重建仁爱正义等核心价值;社会组织的自治可以使公民形成关于正义、平等等价值的正当行为规则,社会规则、经济规则、道德规则等由此逐渐积累,这十分有助于实现社会规范与法律规则的互动,从而为中国法治秩序的演进奠定规则基础。可以说,社会组织中的程序化运行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实验室”和“试验田”。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漆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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