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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提防恶意诉讼
作者:周曙 发布时间:2006-11-09 0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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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报道,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件时,发现原、被告原本关系密切,无任何实质性争议并急于达成调解,而涉案事实却有着明显的编造迹象,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诉讼,原、被告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义务。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被告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恶意诉讼频繁发生,目前的恶意诉讼大概可以分为三个类型:借诉讼炒作出名,将诉讼当作炒作的一种方式,选择具有轰动效应的人或事作为诉讼的“素材”,吸引媒体和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提高当事人的曝光率和知名度;借诉讼逃避税负,将应当纳税的正常交易或其他行为借助于诉讼的方式实施,以此逃避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管,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借诉讼转移财产,为逃避其他支付义务,通过虚构高额债务,将财产以诉讼方式转移给他人,从而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恶意诉讼不但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更严重扰乱了司法诉讼程序的基本秩序,一定程度上还给国家司法体制的形象和公信力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不同的非法目的, 我们发现,与恶意诉讼的巨大危害相比,恶意诉讼所面临的被发现和惩罚的风险却相对很小,从最近暴露出的几起恶意诉讼来看,其意图失败的重要原因往往并非现行司法体制能够有效甄别案件的真假,更多的只是由于当事人的恶劣意图过于明显、操作手法过于粗糙而导致最终被司法者发现。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赋予当事人对其实体和程序权利以较大的意思自治权,恶意诉讼双方借此通过自认、调解等方式往往很容易实现其非法目的,对于法官而言,除非能察觉其中猫腻,通常都会非常乐意接受或确认这样的诉讼结果。事实上,只要当事人将戏演得稍微“真”一点,瞒住法官其实并非难事。 如何应对越来越猖獗的恶意诉讼已经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司法难题。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我们更为全面、细致地考察和分析恶意诉讼的行为特征,从中设定一些据以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启动依职权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和条件,充分暴露恶意诉讼的真实意图,在此基础上,加重惩罚制裁的力度,加大恶意诉讼所需担负的风险,从而有效抑制其蔓延趋势。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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