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退役飞机占用农展馆12年被判挪窝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06-11-09 13:03:35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一架飞机在全国农展馆占地10余年的的案子有了说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秦先生九十天内将停放在农展馆场地内的伊尔18型苏制退役客机移出,将场地交还全国农业展览馆使用。

    由于一架伊尔18型苏制客机在农展馆免费停放、占地多年,今年3月,全国农业展览馆将飞机的产权人赵先生和秦先生告上了法庭。原告农展馆诉称,自1994年底,二被告将一架苏制伊尔18型飞机停放在农展馆场地内,至今已经11年。此期间,农展馆从未与二被告签署任何有关场地租赁协议或飞机保管协议,亦未收取二被告任何相关费用。在此期间内,原告方多次与二被告协商移走飞机的事宜,但均未有结果。现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方场地使用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将苏制伊尔18型飞机移出、由二被告承担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被告赵先生当庭辩称,原告陈述关于飞机停放的情况属实。当初,飞机进入农展馆是想利用该退役飞机与农展馆进行商业合作,后未有结果。现飞机的所有权为赵先生与秦二人所有,秦现下落不明。赵先生因与另外一家公司有债务诉讼,该飞机已经交由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委托拍卖,故赵先生虽同意将飞机移出,但因费用巨大,不具备移出条件,不同意农展馆的诉讼请求。被告秦先生未出庭答辩。

    朝阳法院经认为,停放于农展馆内的苏制伊尔-18退役飞机系赵某、秦某自北京新方达技术开发公司受让后停放于农展馆场地内。农展馆作为事业法人单位对馆内场地具有管理、保护和正当利用的权利,其在有权决定场地使用用途与方式下,同意二被告停放飞机及多年后要求腾退场地的请求正当。赵某二人作为停放人,其在农展馆的权利主张下负有将停放飞机移至他处、腾退场地之法定义务。赵某关于移出飞机费用过高,不具有腾退条件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农展馆提出的赔偿诉讼相关费用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保护。被告秦某经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张自身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编辑:李金红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试论租赁合同行为中风险负担 ·法律人士上书国务院请求审查限制"群租"合法性
·儿子将父亲与生母合葬 继母要求保管骨灰再审败诉 ·8000元婚宴礼金不翼而飞 保管人过失被判赔偿
·超市明示"丢车自负" 失主索赔一审获赔90% ·路边临时停丢车自负 3元停车费不属保管费
·保管意思含糊的合同能否成立 ·业主新车小区内被盗 未形成保管关系物业免赔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分析 ·营业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增多原因及对策
·租赁物为违法建筑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的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安置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业主车辆被盗 管理者依服务合同相应赔偿
·23克拉蓝宝石戒面遗失 加工店拖延赔付被诉 ·关于房屋转租和租赁权转让的认定和处理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